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部车辆管理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加强车辆管理,做到有计划、合理地使用、维护车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项目成本和办公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主要职责
1. 综合部负责车辆的归口管理。
2. 财务部负责核算用车收费标准和结算用车费。
第四条  总则
1. 公司公用车辆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用车必须填《车辆使用申请单》,交行政部批准后方可调用。
2.  任何人不得以未派车为由拒绝外出办理事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  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等必须经综合部核实,报总经理同意后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五条 车辆证照、燃油、维护、税费等管理
1.  车辆资料建立及管理
1.1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保险卡、养路费票等随车携带外,其余(含车钥匙、行驶证、停车卡、路桥卡)均由综合部办公室妥为保管,不得遗失,以便追踪办理年度车辆检查、投保及缴纳各种费用等事宜;
1.2  非因办理过户、换照、索赔、检验等需要时,车辆的附带资料(行车执照、保险卡、桥票、养路费票除外)不得携带外出。
2.  车辆管理办法车辆燃油管理
2.1  车辆的燃油管理统一由综合部安排处理,由指定派遣的人员到附近加油站进行补给,事后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综合部(复核登记)→相关领导审批→公司按财务报销程序统一报销。
2.2    公司综合部每月5日前汇总有效派车单并核算上月耗油量,建立车辆耗油表;
3    车辆维修、保养、保险及年检等管理
3.1  综合部负责办理车辆的年检、桥票、养路费及保险等事宜,驾驶员协助完成;
3.2  驾驶人或综合部根据车辆的运行情况,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流程提出对车辆的维修及保养事宜,由综合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如需更换零件等按《采购、外协管理办法》执行);
3.3  所有车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若出差时车辆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电话报告综合部同意后就近修理;
3.4  对维修的车辆,申请维修人员要亲自调试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结算,同时驾驶员须将更换后的坏零配件交回公司,由综合部办公室核实后统一集中处理;
3.6  车辆进厂应按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擅自厂家修理的费用自理。
3.7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严重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会同财务部办理索赔手续;
3.8  车内设施的维护,更新及用品的购买,均应填报申报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用车审批程序
用车范围
1.1业务用车:
·洽谈、签署项目合同;
·甲方来访接待;
·项目招投标;
·收取项目款项或保证金退还【虽系收款但属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派车:所收款项金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现金)、所收款项为转帐支票、所收款项能就地存入银行、目的地交通便利等其他经综合考虑确定可以不予派车的】。
工程检查、督导。
1.2行政用车:
·接待有业务联系的重要客人
·公司统一安排活动的
·事关公司形象的
·集中采购
·
携带绝秘文件、现金在伍千元以上或极贵重物品
·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用车
1.3  出差用车
· 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出差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的
1.4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派车
· 取送资料、文件(采取邮寄、快递公司投送或乘坐其它交通工具等方式)
· 外出培训、学习
· 办理非紧急事务
第七条  车辆调度
1.  综合部负责公司公用车辆的统一调度。公司领导专用车原则上不调用;确需调用时,必须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
用车实行预约制。综合部按照预约先后和所办公务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调配车辆。
2.1  原则上用车人需提前一天提报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流程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头天下班前30分钟提交综合部,以便综合部调度;没有提前一天申报的原则上不予以保证和安排,造成的工作影响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2  综合部接到用车申请后,必须复核其是否符合用车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及时、合理地安排车辆和驾驶人员,并签字确认后执行;
2.4  驾驶人员一般应凭经审批同意的《车辆使用申请单》在综合部统一领取车钥匙、行驶证、路桥卡以及停车卡等有效资料后出车,并在用车结束后一并交回综合部。特殊情况须先电话告之综合部,经同意后出车,待返回后再由用车人补填《车辆使用申请单》
2.5  当用车人因故取消用车时,应及时通知综合部。
3.  驾驶人员外出行车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返回公司时,应及时通知综合部,以利调度。
4 出车前后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综合部报告。
5  每辆车上携带《车辆行车记录明细表》,驾驶人员应在《车辆行车记录明细表》上如实填写往返公里数、使用总里程、现金加油费用及过路(桥)费等,用车人应在车辆出发前和到达后主动核对里程表及用车时间,并在《车辆行车记录明细表》上签字认可,否则以驾驶人员记录为准。
6 综合部负责对《车辆行车记录明细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员工用车后拒绝签字,并屡次不改者,取消其用车资格,综合部人员负责在每月1日收集汇总上月《车辆行车记录明细表》。
7 《车辆使用申请单》填写的时间、地点用车,使用车辆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定计划或用公车办私事,如有此情况,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八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
1.  公司车辆全部外出后或按第六条规定不予派车时,用车申请人可乘坐出租车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外出办理事务。其费用已由公司统一发放交通补贴,不再单独给予报销。
2.  乘坐出租车
2.1 用车目的地较近【限重庆市市区以内、距离公司5公里以外】,且需办理事务的时间紧、涉及个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任务急时,原则上事先要致电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乘坐出租车。
2.2  若未经任何批准私自乘坐出租车的,其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2.3 出租车费报销程序见财务报销制度。
第九条  驾驶人员工作职责及奖惩办法
1.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公安交通机关的管理、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2.  出车前后必须检查车况,随时作好出车准备,严禁带故障出车,若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综合部。车辆使用完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库(场),无故不准外停,更不准在外过夜,违纪者辞退。
3.  严格出车手续,驾驶人员凭经审批同意的《车辆使用申请单》出车,无单或未经审批同意
的出车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出车未办理派车手续的,出车后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驾驶员所驾车辆行车里程应与登记里程相符,做好出车记录。
    4.  驾驶人员应严守纪律,对玩忽职守、延误工作或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者,给予以下处罚:
    4.1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违章,费自理;
4.2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用车者,除按规定上交用车费外,并1000/次,其间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4.3  《车辆行车记录明细表》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对驾驶人员50/次;
4.4  严禁上班期间酗酒或酒后开车,违者立即辞退,造成各种损失的,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公司总部实报实销或公司给予车辆补贴的自备车者,每月1号应在综合部车辆管理专员处如实登记车辆的相关信息(含里程、燃油费等)。综合部根据车辆的行车里程和相关数据核定报销事宜,报销过程中必须提供足额票据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监理部负责人或监理部集体购车,车辆为公司服务期间按1000/月的定额标准作为车辆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费用承包制的监理部,负责人自购车辆或监理部集体购车为监理部服务期间,该车辆的路桥费、保险费在承包费中列支,燃油费按不高于0.7/公里在承包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所有享受车辆补贴的车辆,必须将车辆(含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据等)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交综合部存档方可享受补助。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综合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