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执法专用车辆是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专用工具,具有区别于使用其他车辆的严肃性。为严格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执法专用车专用原则,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前要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记录在案;
    (二)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停放在娱乐、学校、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
    (三)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四)执法专用车辆要有一专职驾驶员负责人保管;
    (五)坚持出车前、回场后的检查制度;
    (六)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更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七)车辆要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安全行车;
    (八)要妥善保管随车证件、维修工具和车辆通讯设备,若因保管不善造成失窃,丢失,保管人应照价赔偿;
    (九)驾驶员更换时,应认真做好移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应做好执法专用车辆的行车使用记录,行车记录要反映以下内容:
    (1)当天执行的公务内容;
    (2)行车路线;
    (3)油料的使用数量;
    (4)维修情况。
    行车记录要逐日登记,并经车辆使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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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降低运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
    局执法用车由办公室根据执法单位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是车辆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运行管理
    1、车辆燃油。执法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安排专人持加油卡统一加油,并做好记录。车辆使用单位在出车前要保证燃油的需要,不得自行在外加油。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做好记录。
    2、车辆维修保养。采取定点厂家与特约维修站维修相结合的办法。要严格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要求进行保养。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维修;500元以上的先由分管办公室领导进行审核,再报局主要领导进行审批。车辆大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所有车辆维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附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按程序审批。
    3、车辆停放。下班后一律将执法用车按规定停放在局院内;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商场、酒店以及娱乐场所。法定节假日,除应急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钥匙上交本单位统
一保管,值班车辆要提前向办公室备案。
    4、车辆清洁。车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洁。原则上每周洗车1次,到局办公室指定的'定点洗车店清洗。
    5、车辆易耗物品。车用易耗物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集中购买。
    6、车辆审验。车辆审验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相关费用按照规定报销,严禁造成车辆脱审、脱保。无故造成脱审的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7、办公室建立车辆管理台账。记录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加油数量、保险缴纳、维修记录等信息,做到一车一档。办公室每季度对车辆加油、维修等情况进行公示。
    三、有关要求
    1、所有执法车辆只能用于与本单位执法工作相关的用途,严禁私自用车、公车私用;严禁酒后、超速、疲劳驾车。如发生与执法工作无关的情况,将对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技术性能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确保安全。如因使用单位(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由车辆使用单位(人)自行负责。
    3、要厉行节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市内出发原则上不行驶高速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各用车单位每天要做好车辆使用记录,车辆交接时要如实说明。如有车辆违章由使用人自行处理,费用自付。
    4、执法车辆不得擅自外借或让外单位人员驾驶,出借他人发生安全事故或车辆损坏的,费用自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制度自20某某年7月1日起执行。与原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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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第二条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市、县委有关领导干部用车的规定,机关车辆原则上只作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做好调度安排。外出用车须填《派车通知单》,无《派车通知单》驾驶员可拒绝出车。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申请《派车通知单》的,可电话报告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同志或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后直接调用车辆,事后补办《派车通知单》。
    第四条机关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县指定的汽车维修点进行,并执行先申报制度,即小车的维修、保养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申报单》,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维修的,需电告局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同志,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维修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机关车辆的燃油实行定点加油和刷卡加油制度。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每月查看车辆里程表,统计车辆行驶公里数和耗油量。按县委办关于车辆运行管理办法执行,对确因无法刷卡加油的,需说明原因,同时附加发票,按财务管理制度保险。
    第六条驾驶员根据当月实际行车情况,如实填写《行车里程明细表》,按相关规定领取行车补贴和洗车费,凡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用要备注说明,由办公室核实,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严禁无证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章驾驶,严禁乱停乱放。不开故障车,不开威风车。对违反交通规则所受到的相关处罚,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八条工作时间外,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至车库或指定的、安全的地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如因停放不当或没锁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节假日除值班紧急用车外,小车必须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内,小车钥匙交办公室主任管理,严禁小车外借,严禁驾驶小车到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停放,一经发现,经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驾驶员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调度安排,凡不服从调度安排的或出现公车私用、违章行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可作出对其待岗1-3个月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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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办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规范、有序,根据《浙江舟山岛新区(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舟委办发〔20某某〕52号)和《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市财政核定的经费额度内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坚持优先派遣平台驻点车辆、后派遣平台预约车辆,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调派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重要公务用车。
    1.接待上级外事部门和外市(县、区)外事部门组织来舟的重要公务活动。
    2.出席全市性重要会议、陪同市领导调研等重大公务活动。
    3.赴市内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
    4.参加外事、港澳相关活动。
    (二)应急机要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级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
车辆管理办法    3.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和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4.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存取大额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
    (三)远程用车。
    1.办领导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舟山长途车无法直达区域)公务出行。
    2.办领导带队赴市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