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机关、各基层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公司及各基层单位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尼日尔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当地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承担公司生产经营任务的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机动车,不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持有驾驶相应车辆内部准驾证的人员(包含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用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上述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车辆运行安全风险,实施车辆运行分级监控和驾驶员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其他要求
各基层单位应实施车辆运行的专业化管理,分散车辆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各有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队“三册三卡一表一清单”等专业化管理的相关制度规程及标准,实施标准化管理,并实现QHSE标准化建设达标
各基层单位应当具备并保持与所从事道路交通业务的安全风险防范相适应的管控能力,不得承担爆炸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和营运性客运业务。车辆管理办法
总调度室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外协车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承包商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选用管理运输业务承运服务商,并加强对承运服务商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适应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专业人员,建立与本单位管理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逐级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业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以及“管工作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机关部门、基层单位、班组(分队)和岗位。
第八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制(修)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基层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内部调查及事故管理工作。
公司企管法规科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财务资产科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业务管理各项费用纳入预算并监督足额使用;人事科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组织开展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总调度室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的生产运行协调;其他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车辆动态监控
第三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所属的自有车辆及租赁车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登记并取得相应准运资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特种车辆及专项作业车辆的选用,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车辆按照运行风险的大小分为一类车辆、二类车辆和三类车辆。一类车辆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0座及以上大型载客汽车,油田专用作业车辆(地震仪器车、钻机车、修井车、压裂车等);二类车辆包括普通货运车辆,专用作业车辆(污水处理车、工程机械车、长输管道巡线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吊车、装载机、推土机等)除一类车辆、二类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为三类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