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开支,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XX集团公司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XX办字[2002]203号)中车改后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政策,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第三条总经理工作部是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用车。
第二章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总经理工作部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职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
排使用车辆。
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按照规定标准逐月发给私车公用补贴。如因公或因私外出不在工作岗位连续十天以上,不动用自己车辆者,按照比例扣除私车公用补贴。
已经购买车辆的人员除极特殊情况并经总经理批准外,不得再使用公务车辆。同时严格禁止各级领导以各种变通的形式和名目报销或摊销自用车的费用。
第六条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做好车辆有关税费的缴纳工作,同时做好日常的车辆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以及车辆的年检、燃油供应、驾驶员考核、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经理工作部须建立健全各类有关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台帐,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
第八条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由指定的驾驶员驾驶,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驾驶。车辆的摆放按指定地点,指定位置集中停放,不得随意乱停。司机不得将车辆放在自己家中,发生一次考核100元。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审批
第九条使用范围。
公司员工在本地或外出开会、联系业务等;接送公司来宾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员工上下班班车;其它特殊用车。
第十条调兵山市内每天9301400(周六、日除外)安排两趟班车,市内办事不再派遣其他车辆,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由用车人按照车辆管理要求进行填写,经部门主任审批、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同意后,由车辆管理安排。
第十一条铁岭以远(包括铁岭)的公务用车应由用车人提前一天按照车辆管理要求进行填写,经本部门主任、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经车辆管理员统一安排,若用车当天提出长途用车审批单,须经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派车。
第十二条外借车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总经理工作部方可派车。
第十三条日常公务用车由车辆管理员统筹调度,并做好出车记录。
第十四条长途用车必'须由本公司专里司机驾驶,严禁其他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出差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接送站。限制在铁岭地区
第十六条乘坐通勤车辆实行“乘车卡”制度,公司员工、外聘人员及其他人员须持有乘车卡方可乘车。
第十七条各部门使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审批流程执行。
第四章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油料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可根据车辆的不同技术要求办理。一般车辆维修、维护和保养要指定厂家,统一结算。
第十九条车辆的维修、维护和保养要事先填写《机动车维修、维护保养审批单》,经过逐级审批方可进行。否则,总经理工作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重要部件的更换,车辆的装饰必须向总经理工作部申请,总经理同意,同时财务部门凭签批单和发票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在外的车辆发生异常需要修理的,可由带车人电话请示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或车辆管理员并说明情况,凭发票和修车明细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车辆加油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的加油卡,由车辆管理员负责管理、加油,做到日清月结,并做好各部车辆加油登记,每月考核。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车辆在外加油;严禁在铁岭市范围内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或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用现金加油。外地出车加油,司机必须事先请示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或车辆管理员,并由用车人在发票上签字证明。
第五章费用报销
第二十四条费用报销实行台帐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车辆所发生费用(修理、零件更换、装饰、过桥费、加油等)的报销;凭审批单、派车单,由经办人填写,车辆管理员签字并登记(建立台帐),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凭发票核准报销。
第六章车辆的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是本企业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工作部主任、车辆管理员是相关责任人,司机为直接责任人。指定专人作为车辆安全员。
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并做好事故预想、反事故措施方案,坚决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车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严禁非驾驶员开车。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证件、保险卡、养路费证明及保养手册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经理工作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发生证件丢失或不随车移交的,考核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把安全行车放在第一位,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和超速驾车,不开带病车、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出车前、出车后对车辆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行车期间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三十条车辆行驶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交警部门和本单位领
导。同时对伤者实施救护,并协助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坚决杜绝逃逸事件的发生。出私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考核直接责任人200元/次,并将其退回派遣单位;发生逃逸事件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如果车辆发生被盗抢、损坏等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出事故现场,并对现场实施保护措施。停在公司指定地点的,对司机不予考核;停在非公司指定地点的,司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七章车辆使用和保养
第三十二条强化车辆管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擅自下线或捎客代货谋私利,否则考核司机IOO元/次。
第三十三条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否则考核司机100元/次,造成后果均由个人负责。(禁止私人用车)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车辆“三级”保养制度,提高车辆状态。
第三十五条坚持行车“三检制”,做到故障不排除不出车,问题不查清楚不出车,原因未到不出车。车辆维修要及时,排除故障要彻底,不带“病”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章司机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做到每天日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如果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应及时向老司机请教,需要维修的及时到车辆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的清洁),一个月必须清洗一次车内座套。
第三十九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根据一天的用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
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
第四十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四十一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司机不要把重要的私人票据或贵重物品放在车上,丢失由自己负责。
第四十二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不齐全或已到期、过期的及时向车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四十四条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对车内外人员不文明用语,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四十五条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四十七条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随公司人员外出办事的驾驶员,如果不需要驾驶员跟随进入的,驾驶员应呆在车内或整理车内车外卫生,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第四十八条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不得私拉无关人员。
第四十九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车班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以确定收车时间及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车管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原则上不允许车辆在外过夜,有特殊情况的及时向车管部门反映。
第五十二条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电话(睡觉除外)。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应尽快回电。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回电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五十四条司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车管部门视情况给与责任者100-200元/次的考核。车管部门每年根据驾驶员的综合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更换工作岗位直至退回派遣公司等处分。
第九章交通安全奖励
第五十五条安全行车奖励为:小车司机20座以下)安全行驶IoOOo公里奖励800元,大车
司机20座以上,含20座)安全行驶IOOoo公里奖励1200元,安全奖励半年结算。出安全事故,负次要责任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得奖励(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