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保证正常工作用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公用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车辆的统一管理,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日常车辆调度、车辆维护、保养、重大活动车辆安排及驾驶员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
第四、五条 车辆燃油、车辆年检、保险等相关规费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统一缴纳,具体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公务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并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 
第七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第八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公务车夜间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库)。
第九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使用和安全管理,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法规、损毁、失窃,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车辆的使用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使用范围公务车辆仅供公司领导、各单位在下列工作和业务范围内使用:
(一)办理公务;
(二)接送重要宾客;
(三)携带机密文件、贵重物品;
(四)其他紧急和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和调度
(一)车辆使用实行预约制。需提前一天申请,并将用车单于预约当日16:00前交至综合管理部,未曾预约的,综合管理部有权不予派车。
(二)用车须由用车人提出,用车部门经理签字,并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及确认单》。
(三)用车须经综合管理部经理同意,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
(四)外单位使用(或借用)公司车辆时,及出惠州市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派车。
(五)驾驶员按派车单上拟定的起止地点,选择最佳行车路线行车。
(六)用车完毕,驾驶员应在《公务用车申请及确认单》上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含起止时间、出发及目的地、起止里程数等),并由驾驶员和用车人签字确认。
(七)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八)综合管理部负责车辆核算工作,驾驶员要按规定填报各种单、证、帐、表,确保公务车辆管理有序。
车辆管理办法第四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制度,由综合管理部按月报送加油明细至财务管理部进行费用核算。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配有一张单独的加油卡,加油卡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原则上必须到指定加油站使用。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加油卡的,可根据有效加油单据按次至财务管理部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公出所发生的道桥费、燃油费由驾驶员先行垫付。公出结束,驾驶员持有效票据至财务管理部报销。
第五章 驾驶员出差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公出差旅费包括住宿费、餐费和行车补贴。其中驾驶员住宿标准原则上按与带车领导住宿同一地点的普通标准房间执行;驾驶员单独用餐,餐费根据地区分类,按《差旅费报销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第六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六条 公司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车辆维修前,驾驶人应事先报综合管理部检查
审定,并向公司提报维修、保养的请示材料,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车辆修理完毕后,驾驶人应取回修理厂注明的实际维修内容、更换材料明细及所更换的零部件、修理金额等的回单和发票,按规定程序报销。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公务车辆要达到大修里程方可进行大修,大修前由综合管理部提出预算,经逐级审批后,方可进行大修。如出现不到大修年限发生大修费用或大修费用超支,必须提前向公司提报请示材料,说明原因,经逐级审批后,方可进行大修。
第十七条 车辆维护保养实行包车到人,为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每车每行驶5000公里送指定维修厂保养一次。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及奖惩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注意检查车辆状况,定期维护和检修,及时登记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后,应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采取措施;严禁带“病”出车。收车后及时整理过桥费、停车费、油料费等费用并及时报销。
第二十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出车手续,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出车未办理派车手续的,应电话与综合管理部请示,出车后应及时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