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车辆是指集团公司拥有产权的车辆。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各单位。
第二章  车辆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会同相关部室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工作。
(一)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总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
门)负责本单位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二)驾校公司负责驾驶培训车辆的使用、用油、检查、维修、保养及教练员管理等工作。
(三)养护公司负责道路养护车辆的派遣、使用、维修、保养、停放、检查、用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四)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工程施工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各单位企管部或指定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工程施工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教育培训课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等多种方式,集中学习每季度至少一次,集中学习后应组织知识答卷等方式的考核,并留存培训资料及考勤、成绩等记录
驾驶员安全教育与学习的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交通安全法规。
(三)劳动纪律教育及安全驾驶技能。
(四)交通事故通报及交通案例分析。
(五)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急救常识。
(六)车辆维护、保养及安全器材使用常识。
(七)安全行车经验交流。
(八)事故发生后的总结与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所属车辆必须按照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量,把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性降到最低。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把车辆使用落实到人,按时足额购买车辆保险。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档案,以车为单位建立所有车辆详细的档案,包括每辆车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维修记录、费用记录、行车里程等,以方便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车辆保养和维修,应实行严格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车辆定期检测,原则上应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记录,对一般缺陷的应及时消除,对不符合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提出维修或停驶意见。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个人简历、驾驶执照、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体检记录、特种作业证、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及解聘记录等),上述档案资料由驾驶员管理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统计并备案。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节假日使用车辆,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三章  车辆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调派
(一)根据高速集团车辆管理办法,无特殊情况,市区高速外环以内因公外出不予以派车。
(二)因公外出确需用车的,须填写《用车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安排。《用车申请》须提前半个工作日交至车辆管理部门,以便车辆管理部门综合调度。避免一人、一车、一事的现象,提高车辆利用率。
(三)对于交通便利的出差地,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缺需带车出差的,须提前一天通知车辆管理部门。经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派车。
(四)车辆管理部门收到用车申请后,填写《派车单》(一式贰份,车辆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用车人执一份),用车人凭《派车单》使用指定车辆。
(五)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用车人须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
(一)车辆原则上由专职驾驶员驾驶,未经允许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
(二)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每辆车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维修记录、费用记录、行车里程等,方便管理。
(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使用动态表,随时掌握车辆使用状态。
(四)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初统计车辆行驶里程,根据加油记录核算车辆耗油量。
(五)如无特殊安排,非工作时间,严禁私自出车。
第十八条  车辆养护与维修
(一)车辆养护和维修包括车辆的日常养护和维修以及事故后的维修。
(二)为保证车辆维修保养的质量,一般情况下,车辆的维修保养在厂家特约维修点进行维
修保养。车辆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几家有实力的维修厂家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定点维修单位。并与厂家协商,确定优惠待遇,签定协议。特殊情况,经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选择有资质的协议单位维修。
(三)车辆的日常保养由专职司机负责。做到“一日三检”。
(四)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车辆行使到一定里程后,由驾驶员报告车辆管理部门,说明车辆保养的内容和基本费用,经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保养。
(五)驾驶员在日常保养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自己不能检修的,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注明维修项目、大致费用。
(六)车辆管理部门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车辆保养和维修费用开支。
第十九条  车辆费用
(一)车辆费用包括车辆审验费,燃油费用,车辆清洁费,车辆必需的日常用品,保养与维修费,相关事故处理费用,道路通行费,停车费等。
(二)车辆管理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油质好、地理位置方便、正规的加油站。
车辆管理办法(三)车辆管理部门每月统计每辆车加油总量记录备案,作为驾驶员考评的一项依据。
(四)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在保险范围内的,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足部分,驾驶员无责任的由公司负担,驾驶员有责任的,视其责任大小令其负担相应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