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更好地利用现有车辆资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车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务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司有关事务使用的专车和公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第二章 车辆配备
第四条 董事长和总经理可配备专车,如放弃配备专车可按规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副总不配备专车,按规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第五条 车辆配备实行内部定编。车辆数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用车实际确定。
第六条 购置新车需提前将购车计划报董事会审议。购置新车型号、排量、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购车。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所有车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调度;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第八条 公务车辆用途
1. 机要交换、运转机要保密文件及资料;
2. 参加重要商务活动、公务接待;
3. 参加重要会议、重要活动;
4. 各部门公务出行;
5. 社会化交通方式保障成本过高或难以保障工作有效开展;
6. 其他特殊紧急情况用车。
第九条 用车申请审批制度
1. 公司各部门因公在市内用车,由部门填写派车单,直接向综合部负责人申请,综合部根据先后顺序、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调度。
2. 公司各部门因公到市外用车,应提前 24 小时填写派车单,由综合部负责人统一安排;省外出差不派车。
3. 原则上公司不安排非公务用车,但公司员工确因特殊情况需用公司车辆,由用车员工向综合部直接申请,经综合部负责人请示公司主管车辆的领导批示后,由综合部安排。但过路费、过桥费、住宿等费用应由用车人承担。
4.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出的,需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十条 未配备专车的领导,上下班一律自行安排车辆,在市区范围内从事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再使用公务用车,自行选择出行方式。领导参加重要会议、考察调研、检查考核和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重要公务活动,可申请统筹调度车辆保障。
第十一条 出车前,要对车辆机械、卫生、随车工具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前加足燃油;出车归来,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停车位;出车在外,要将车停放在安全地带,以防损坏和丢失,如因驾驶员违规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保险公司支付损失后,差额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二条 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公务活动时,用车人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备综合部后,可搭乘社会化服务车辆出行;紧急情况下,用车人联系不上相关负责人时,可在完成公务活动两天之内补办手续。员工报销出租车费用时应出示合法有效的发票,发票背面应注明起讫地点、事由、乘车人数,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可遵照总部公务用车申请程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公务用车使用细则,并及时向总部综合部报备。
第十四条 严肃用车纪律
1. 严禁公车私用。凡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把车借给其他人员驾驶,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交纳用车费用,发生事故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2. 市内公务用车应集中停放,公务结束应按时归库,严禁在私人车位停放。
3. 公务车不得驶入景区,不得停放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洗浴中心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4. 公车不可用于走亲访友或接送子女上下学等私人事务。
5. 对违反以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6. 以上用车纪律适用于总部及各级子公司。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保实行定点管理。
1. 车辆维修以“价格合理、质量保障、时间快捷”为原则,由综合部比选,择优选定保养维修点。
2. 一般情况下,需维修保养车辆应到选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到指定维
修点以外的地方维修保养。两年以内购置的新车或购置超过两年时间的公务用车主要部件(发动机、变速箱、刹车片等)损坏,必须到车辆生产厂家指定的 4S 店进行维修保养。特殊情况下,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车辆经综合部审批后可在生产厂家指定的 4S 店维修保养。
3. 驾驶员应定期对负责车辆进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情况。原则上每 5000 公里检查保养一次,及时排除潜在故障。由于驾驶员个人疏忽,未及时维修保养车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 50%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