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车辆管理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确保行车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X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车辆(用车)是指为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和使用的机要通信、应急、安全生产和商务接待保障用车。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公务车辆购置(租赁)、年检、保险、维修、保养、油料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五条 公务用车改革后,取消公司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成员配备的公务用车,公司负责人及高
管人员成员出行采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依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范围和相关标准据实报销。
第六条 公司各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凡需要因公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均需提前半天预约车辆(特情况除外),用车人要按要求认真填写派车单(附件1)并建立单车台账(附件2表单),经车队签批后统一派车,公司车队须对用车事由、乘车人数、用车时间及目的地等情况严格把关。因公需长途用车(驶离XX市区)的部门及周六、周日、国家法定假日需用车的部门须提前一天向综合办公室报备申请。
第七条 驾驶员收到派车单后要严格按派车单行程出车,完成公务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行车路线和目的地,应由用车人及时电话告知车队。用车过程中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并如实向综合办公室或车队反映违规用车情况。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全面掌握车辆性能状况,按照“定期维护、视情修理、按时参保、按期年检”的要求,加强公务车辆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车辆只能用于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公司车辆公务活动保障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院内停车场,以防车辆丢失或损坏,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非公司指定停车地点过夜的按公车私用处理。公车私用、随意停放导致车辆丢失、损坏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应追究驾驶员赔偿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