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19781020日出生于XX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XXXX村农民,住该村。曾于XXXX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天。
犯罪嫌疑人李××简历:自XX年至XX年在XXXXXX村小学读书;自XX年至XX年在XXXXXX村中学读书;自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XX村务农。
  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2007131日深夜, XXXX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调查,李××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对李××采取了监控措施。主要证据有:1、李××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住所,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脚有血迹,经检验,该血为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 。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XXXXXX
                                                                00七年×月×日
二、
XX县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01)104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125日出生于××县××乡××村,汉族,××中学高三学生,住××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75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朱××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2003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4 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去看电影,但他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XX县公安局(印)
00七年五月七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册。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市人民检察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1979225日出生于××省××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犯罪,19953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我了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9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9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079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019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多次向好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20079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913日,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司法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00七年XXXX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预审卷宗310
3、证据目录一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X刑初字第37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市××公司宿舍平房313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8510被刑事拘留,同年5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6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指控,2008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
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5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午休。1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先借故支开侯××。待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
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5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午休。1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