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派出所刑讯逼供,19岁少女被确定有嫖娼行为,陕西泾阳县荒唐处女嫖娼案震惊世人。上级公安局为撤消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竟对受害少女做了第二次处女检查。持续半年多的讨还清白之路,少女麻旦旦精神几近失常。这起案件暴露出许多值得争议的问题: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为何如此低下?这起案件一审判决依据何在?行政侵权在精神损伤方面国家如何赔偿?……
19岁少女麻旦旦家住陕西省泾阳县龙泉镇麻家村,在家中众姊妹中她是最小的一个。从一生下来她就是全家的我了小宝贝。按当地的风俗,“旦旦”是最小、最可爱之意,所以,父母给她取名“麻旦旦”。
1999年7月,麻旦旦初中毕业后辍学。麻珍珠在蒋路乡开了家理发店,麻旦旦就在的理发店里学习理发。麻旦旦生来心灵手巧,几个月下来,一些简单“活儿”干起来就已得心应手了。
2000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一自称是蒋路乡派出所民警的男子来到麻珍珠的理发店洗头,
看见麻旦旦就说,这小妹还长得漂亮。一个月后,该男子又来到理发店点名叫麻旦旦给他洗头。洗头过程中,该男子趁麻旦旦不备拉着麻旦旦的手说:“我是蒋路乡派出所警察,有啥事打个招呼,哥帮你做主。”临走时顺手在麻旦旦的脸上摸了一把,掏出50元说:“不用了。”又急又气的麻旦旦愤怒地将钱甩在地上骂道:“谁稀罕你的臭钱,我只收我应得的10块钱。”该男子气呼呼离去。
2001年2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突然出现在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里。王、胡二人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旦旦承认与一吴姓男子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
一身清白的麻旦旦严词拒绝后,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杆上。
刑讯麻旦旦的篮球架
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奇怪的是,麻旦旦的性别变成了“男”,裁决书出笼的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2月9日,当地发行量最大的华商报披露了这一荒唐事件,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康柳毅与劳教处梁处长将麻旦旦带到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对麻旦旦做了一次“处检”,医院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后,当日下午,咸阳市公安局撤消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此后,麻旦旦一纸诉状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与麻旦旦最初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费相去甚远,麻旦旦不服,坚持上诉。7月18日,该案二审开庭。
获赔74.66麻旦旦当庭瘫倒
74.66元的赔偿金是对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所做的赔偿。(见《赔》26条)这是根据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是37.33元,麻旦旦被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虽然不满一整天,但横跨两天,因此按两天赔偿,共74.66元。
【一审】王周户:与学生同堂打官司为哪般
2001年3月20日,“荒唐处女嫖娼案”一审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诉讼代理人中,原告代理人袁义伟是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服务中心的大三学生,而泾阳县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王周户是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学系的著名教授。一些热心读者纷纷打电话质问王周户教授为什么会与自己的学生同堂对质,是为了钱吗?
记者:法庭上你为被告辩护,在此案件中,你认为泾阳县公安局没有一点违法之处吗?
王:我接受泾阳县公安局的委托时就声明,有一点错误事实是无法辩驳的:就是元月8日晚上,干警王海涛、聘用司机胡将麻旦旦传唤到派出所的主体行为是违法的。
记者:你对那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怎么看?
王:刚才我说的王、胡的主体行为违法导致传唤麻旦旦所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处女确实不可能去嫖娼,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裁决书”是荒唐和错误的。
记者:有人说你为泾阳县公安局作代理人是不顾社会正义,是为了钱,你作何解释?
王:行政诉讼在庭审中一般都要面对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一是怎样运用现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怎样维护现行法律的正确实施问题;二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很快,该学科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如:《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民法通则》在立法思想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为该案引导一个正确的行政诉讼庭审方向,作为一名学者,我有这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