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我了
罪是属于严重的刑事,对被害⼈的⼼灵可能构成严重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也是经常发⽣的,罪的被告⼈可以委托律师辩护,那么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母亲的委托,指派张X律师担任李X的辩护⼈,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并查阅了全部卷宗,今天⼜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活动,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下⾯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罪(未遂)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建议有异议。
⼆、辩护⼈认为被告⼈李X存在如下诸多的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
第⼀、被告⼈构成未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相关卷宗内的证据,公诉机关正确的已经认定被告⼈构成犯罪未遂,辩护⼈⾮常赞同,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并依据本案的案情及被告⼈的认罪态度,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是⽐较合适的,即在三年以下量刑。
第⼆、被告⼈构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退⼀步讲也构成坦⽩情节,依法也应当从轻处罚。
1、被告⼈构成⾃⾸,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卷宗内的抓捕经过和被告⼈的笔录可以认定抓捕地点是在刚刚被害⼈遭到伤害的房间门⼝。同时,被害⼈的询问笔录中⾃称“跑到楼下,我遇到两位叔叔和阿姨,我向他俩求助,⽤他俩的电话给我对象打了电话说我出事了,这时候我的男⼈在窗户喊我说王X涵你把⾐服和⼿机拿⾛。”,“两⼈挺好⼼,借了我电话,我就给刘X昊打了电话,说了我在那⾥,然后我对他俩个说我还要⽤电话报警。”,可见,被害⼈跑下楼后,确实向两位好⼼⼈接电话要求报警,被告⼈确实在楼上喊过被害⼈要求其取⾐服和⼿机,就是说当时被告⼈和被害⼈是可以沟通的,相互之间说话声是可以听到的,并结合被告⼈的庭审供述完全可以认定被害⼈要报警被告⼈是知道的,但是被告⼈当时并没有逃离现场,⽽且在被害⼈知道的案发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并且警察上楼之后,被告⼈并没有拒捕⾏为,⽽且如实承认了⾃⼰的犯罪事实。依据我国2010年12⽉28⽇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第⼀条关于⾃动投案的认定“《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项
规定七种应当视为⾃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投案的主动性和⾃愿性。根据《解释》第⼀条第(⼀)项的规定,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的,也应当视为⾃动投案: (2)明知他⼈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拒捕⾏为,供
认犯罪事实的。”的规定,被告⼈的案发后的⾏为完全符合该规定,同时,根据到案后的表现和多次讯问笔录的内容来看,应当可以认定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的规定,被告⼈应当构成⾃⾸,应当减轻处罚。同时依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法定刑3年以下量刑。
2、退⼀步讲,即使不构成⾃⾸,也存在坦⽩情节,依法也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卷宗内的抓捕经过等客观证据和被告⼈供诉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全部犯罪事实,因此,依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具有坦⽩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从被告⼈到案后的多次笔录和今天的庭审调查都来看,被告⼈都明确表⽰认罪,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以及最⾼⼈
民法院关于《⼈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愿认罪的被告⼈,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应当对被告⼈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卷中的材料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可以认定,被告⼈没有前科劣迹,因此,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主观恶性较⼩,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从本被告⼈的讯问笔录和被害⼈询问笔录的内容来看,被告⼈是在正常招聘⼯作中临时起意,并不是有预谋的⾏为,同时,在被害⼈跑出屋后,还主动将被害⼈的⾐服送还的⾏为,及到案后的表现来看,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同时,被告⼈的⾏为并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第六、被告⼈及其家属愿意对被害⼈进⾏赔偿,也是依法酌定量刑的情节。
被告⼈在3岁时就失去了⽗亲,母亲⼀个⼈带着两个和被告⼈相依为命,依靠亲朋好友的接济才勉强把三个孩⼦拉扯⼤,同时母亲在⽣时还得了精神病,现在⼆也得了严重的精神病,并且已经离婚并被⼆夫送回母亲⾝边,在这种情况下,从辩护⼈接触到被告⼈及其母亲时⾄今天的开庭前都明确的表⽰愿意对被害⼈进⾏赔偿,尽最⼤努⼒减少对被害⼈的伤害。同时,被告⼈还写了⼀份《悔过书》来表⽰⾃⼰认识到了错误、愿意赔偿被害⼈和愿意从新做个好⼈的⼼情。虽然被害⼈表⽰不要求赔偿,
但是被告⼈及母亲的⾏为也可以看出被告⼈的认罪态度和表⽰忏悔的⼼情。希望贵院在量刑时也能适当的考虑⼀下。
综上所述,辩护⼈注意到被告⼈的罪名成⽴,应当在3年确定量刑起点,因为存在未遂,可以⽐照既遂反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即应当在1.5-2年左右量刑;构成⾃⾸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左右,同时被告⼈还存在诸多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因此,辩护⼈认为,应当给被告⼈⼀次改过⾃新机会,判处被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缓刑。这样更有利于被公安⼈呢的改过⾃新,更符合《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以上是辩护⼈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意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三⼗六条【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奸淫幼⼥,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
(⼆)妇⼥、奸淫幼⼥多⼈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的;
(四)⼆⼈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律师为罪的被告⼈辩护时,要对案件进⾏充分的了解,选择好辩护的要点,例如案例中的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对量刑有异议,从量刑⽅⾯进⾏辩护。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