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8.09.28
【字 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号
【施行日期】1998.09.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爱国的文章(第十号)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公众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除害灭病,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各族人民健康水平和国民素质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法制规范,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经常管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以经常管理为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建设,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卫生苏木、乡、镇、街道的活动,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成为本辖区爱国卫生先进城镇。
  每年四月为全区爱国卫生活动月,广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集中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高寒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爱国卫生活动月的具体时间。
  第六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办事
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颁发证书和证章,在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爱国卫生监督工作。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监督;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二)城乡社会卫生管理;除害灭病、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三)创建卫生城,卫生苏木、乡、镇、街道,卫生单位、卫生住宅区;
  (四)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五)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治理;
  (六)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和各项卫生检查评比并制定检查评比标准、办法;负责农村牧区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除害灭病工作;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三)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对防治疾病、重大疫情、中毒事件、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组织实施防治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病媒生物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使公民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五)开展区内外社会卫生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各组成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
好爱国卫生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城建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要把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增建卫生设施。
  (三)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管理和对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治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建立、落实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清扫保洁人员及卫生设施。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除害灭病、农村牧区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实施健康教育。
  (六)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把健康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各级
各类学校要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讲座,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增强卫生意识。幼儿园要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七)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动员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加爱国卫生宣传活动,采取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结合实际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要进行社会公益性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八)水利部门负责改善农牧民的饮水条件,解决饮水不足地区的供水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地方病病区的改水工作。
  (九)铁路、交通、民航、旅游等部门要做好车、船、飞机和车站、码头、机场、风景旅游区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动员、组织各族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配合所在地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