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真、善、美三者相互关系的考察,有助于对美的本质的理解。美,不是孤立自在的东西;美的特殊本质,也表现在它与真和善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区别之中;美的创造与欣赏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更是与真和善密不可分地联系着的。
  真、善、美都是客观的,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为人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所历史地规定了的。真、善、美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区别,只能从历史地发展着的社会实践中去求得解释。
  真,是从客观世界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所表现出来的客观事物自身的规律性。列宁说: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着客观世界,以它为转移,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他又说: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乃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人的实践活动只有在符合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成功,实现人的目的。因此,人类在漫长的实践过程中获得了对于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的认识。美作为人改造世界的能动创造的生活表现,就其历史的发生和起源来看,以对于真的认识和掌握为前提;就其作为历史的成果、作为一个客观对象来看,与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人改造世界的能动的创造性,正是表现在人能够认识和掌握客观世界的规律,利用客观规律以达到人的目的。当客观规律对于人说来还是一种盲目发生作用的、支配着人的力量的时候,人还不可能能动地改造世界,客观世界对于人也就没有美可言。
  美虽然与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真并不就是美。因为美不是客观规律本身,而是运用客观规律以改造世界的人的能动创造的实践活动的实现。真作为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和作为科学认识的对象,它自身无所谓美丑。只有当客观规律不仅为人所认识,而且被运用于人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它的感性具体的存在形式成为人的能动创造的活动所必须掌握的东西,并成为对这种活动的肯定的时候,真才具有了美的意义。这就是说,当客观规律为人所创造性地加以掌握和运用的时候,它那与人的目的相一致的感性具体的存在形式,具有了体现人的创造的智慧、才能和力量的意义,因而唤起人的美感,成为审美的对象。就自然的规律来说,例如整齐一律、均衡对称这些规律之所以会具有美的意义,就是由于这些规律是人改造客观世界所必须掌握的一些最基本的和普遍的规律,由于这些规律通过人的掌握和运用取得了与人的目的相一致的感性形式,成为人的创造的智慧、才能、力量的客观表现。原始人所制造的一把石斧,它的均衡对称的形式以及坚实光滑的质地之所以能引起美感,原因就在于这种形式是符合人的目的(劳动的需要)的,而这种合乎人的目的的规律性的形式的造成,是远古的劳动人民依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进行了创造性的活动的结果。就社会的规律来说,当人对社会规律的自觉的掌握和运用表现为人改造社会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的时候,这种活动就不仅是真的,同时也是美的。
  和美与真的关系比较起来,美与善有着更为直接、更为密切的关系。
  人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是一种事先即有着自觉的目的的活动。但人所要改造的客观世界,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人对客观现实与主观目的的关系的认识形成了善的观念。一般说来,在实践上符合于人的目的的东西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这是对于善的最初步、最粗浅的解释。更进一步分析起来,由于个别主体的需要、目的只能通过整个社会的协同活动方能得到实现,于是善又表现为个别主体的需要、目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的需要、目的、利益的关系。这一方面成为善的更为重要和更为本质的方面。在阶级社会里,符合于某一阶级的普遍利益的东西就是善,反之就是恶。但就人类社会的整个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只有与社会发展规律相一致并推动着社会发展的普遍利益才是真正的善。
     真、善、美,就其历史的发生发展来说,只有当人在实践中掌握了客观世界的规律(真),并运用于实践,达到了改造世界的目的,实现了善,才可能有美的存在。但作为历史的成果、作为客观的对象来看,真、善、美是同一客观对象的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三个方面。人类的社会实践,就它体现客观规律或符合于客观规律的方面去看是真,就它符合
于一定时代阶级的利益、需要和目的的方面去看是善,就它是人的能动的创造力量的客观的具体表现方面去看是美。例如,今天现实生活中某些生产劳动,从真、善、美这三个方面加以认识,它们可以分别成为三种不同的对象。生产劳动的过程,作为合规律性的客观事物,既体现一定的自然规律,也体现一定的社会规律,它可以成为科学认识的对象,科学需要从理论上将这些规律寻出来。同时,劳动作为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物质生产活动,体现着社会的功利需要和功利目的,它可以成为伦理意志的对象,直接唤起人们一定的意志趋向和实践态度,使人们对之采取肯定或否定的功利评价和伦理行为。同时,某一生产劳动作为人们的能动性、创造性的体现的具体形象,能在感受中唤起人们情感与认识相统一的审美愉快,它不要求人们当下对之直接进行理论概括或意志行动,而是采取能动的感受或观照,因而成为审美的对象。在美与真、善的关系问题上,既要批判现代资产阶级美学极力否定美与真、善联系的反动理论,也要反对把美与真、善等同起来的简单化的观点。
  在上面的论述中,已经涉及到美与丑的关系问题。美是在与丑的比较中而存在,与丑的斗争中而发展的。正如美与真、善紧密联系一样,丑与假、恶也是密切联系的。丑与恶的联系使它不但具有否定的美学性质,而且还经常作为社会实践的意志活动所克服的对象。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对立统一的原则,科学地揭示美丑斗争发展的规律,指出:真的、
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美丑的对立统一和斗争发展,根源于人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社会实践,根源于社会实践的主客体矛盾;它与真和假、善与恶的矛盾斗争紧密联系。美与丑作为客观现实彼此对立的方面,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表现出现实对象对实践的肯定和否定的方面。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自然不断被征服,社会不断被改造,美丑通过矛盾斗争又因为一定的条件而各向着和自己相反的方面转化。美在与丑的不断对立和斗争中,随着历史前进的行程,日益革新和发展。在阶级社会之前,美、丑的对立主要表现在人与自然的生产斗争中,敌对的自然力量经常成为丑怪的对象,与美的对象相比较、相对立。某些远古神话里的美丑的形象直接地反映着这一点。而随着自然界异己的力量不断为人所征服和掌握,荒凉险恶的自然环境,凶禽猛兽等自然物也就逐步由威胁人的生活、实践的丑的对象转化成了供人欣赏的美的对象了。在阶级社会里,社会生活中美丑斗争的实质是先进阶级与反动阶级的矛盾和斗争,表现为进步力量、正义事业与各种丑恶势力的比较、对立和抗争。但是由于社会矛盾的异常复杂曲折,美丑的比较、对立和斗争也具有异常复杂多样的形态。例如,躯体畸形的丑与灵魂高尚的美同时存在于某一人物,前者不能抹煞后者是生活中的美丑矛盾的主导方面。
  不同阶级的不同社会实践,在客观对象上获得实现,在现实中得到肯定,对不同阶级便具
有不同的美丑意义。这种对立和斗争,实际上正是美与丑在阶级社会中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具体表现。概括地说,客观对象肯定革命阶级的社会实践的感性形象,即革命阶级的社会实践获得了实现、肯定和对象化的事物,对于这一阶级就是美的,对于与其对立的反动阶级却是丑的。客观对象肯定反动阶级的社会实践的感性形式,反动阶级的社会实践获得了实现、肯定和对象化的事物,对于这一阶级就是美的,对于与之对立的革命阶级却是丑的。但是,社会生活中的美又有着客观的标准,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它应是体现社会发展的本质、规律,与社会发展的本质、规律相一致的阶级的实践、生活的产物。人民众和先进阶级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和主人翁,是社会发展的本质、规律的具体的代表者和体现者,只有人民众和先进阶级的生活实践,才是真正推动历史前进的实践活动,才是真正能创造美的实践活动,只有最终肯定或不违反人民众根本利益的实践活动的对象,才是真正的美的对象。美的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标准,必须以它为准绳,为尺度。
 
 
 
真善美  客观对象对人和社会的三种价值。它们处于复杂的联系和区别之中,弄清三者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是美学研究的基本课题。
    在中外美学史上,真善美的关系问题,很早就已被察觉和探讨。中国先秦哲学家讲里仁为美充实为美,认为只要有了较高的道德修养,符合仁、义、礼、智、信的规范便是美的,讲的是善即美。庄子强调法天贵真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讲的是美与真相通,无真即无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美在善,善即美。所谓善即对人有用。有用的就是美的。他还提出过美善meide”这个概念。亚里士多德说:美是一种善,其所以引起快感正因为它是善。中世纪美学把真善美统一于神,对真善美作了更多的探讨,如圣·托玛斯认为,美与善不可分割,但善涉及欲念,是一种目的,而美却涉及认识功能,只引起视听的快感。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美学家布瓦洛认为只有真才美,只有真才可爱。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美学家狄德罗认为,真、善、美是些十分相近的品质。在前面的两种品质之上加以一些难得而出的情状,真就显得美,善也显得美。德国古典哲学进一步从总体上对真善
美进行了哲学探讨。康德把真善美加以割裂,认为美是一种纯粹的快感,既不涉及利害(善)又不涉及认识(真)。黑格尔则致力于揭示真善美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辩证关系,但他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上进行的。
    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了历史遗产,认为真善美是三种客观的价值,其相互关系是辩证的,只有结合人类的社会实践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真善美具有社会性、客观性,是客观对象的社会价值,价值不等于对象本身,而是对于人和社会的客观意义,这是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客观地形成的。美离不开真。真是客观对象自身具备的客观规定性,人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首先就要认识和把握这一规律,使自己的创造活动符合客观对象的必然性,因此,凡是美的东西,便都应当是真的。善是客观对象有用或有益于人类和社会的功利价值。人类通过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产品,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但具有功利价值,而且具有审美价值。但另一方面,不能把美与真、善简单地等同。美有自身特有的质的规定性。美是具体的感性的,不是抽象概念。真必须以具体的感性的形态呈现出来,才能成为美。善也必须体现在具体的感性的形态之中,善同功利直接联系,美同功利的联系是间接的,曲折
的。
    真善美是三种不同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是人的三种社会性要求,在社会实践中,人类总是不断地追求真善美,并以真善美的统一为最高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