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8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端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厦门市常春养殖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过溪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叶永胜
【当事人】厦门市常春养殖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过溪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叶永胜
【当事人-个人】叶永胜
【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常春养殖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过溪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代理律师/律所】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许志伟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许志伟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善建许志伟
【代理律所】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厦门市常春养殖有限公司;叶永胜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过溪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诉讼代表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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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常春养殖公司主张过溪村第八小组对其侵权导致其受到损害,依法应当就过溪村第八小组构成侵权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常春养殖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受到过溪村第八小组部分村民的侵权,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部分村民的行为是过溪村第八小组组织、指挥的,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村民的行为是代表过溪村第八小组的意思表示。常春养殖公司于2008
年起诉部分村民排除妨害纠纷案,也说明其认为侵权人是过溪村第八小组的部分村民而非过溪村第八小组,且常春养殖公司在信访件中也自认是遭遇叶长江等少数村民的侵权。故常春养殖公司主张过溪村第八小组对其侵权,要求过溪村第八小组赔偿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常春养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3元,由常春养殖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52: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8年5月14日、5月24日、6月2日、6月24日、10月14日,2009年5月18日、7月22日,2010年8月19日等因过溪村第八小组部分村民与水世界(常春养殖公司)的土地纠纷,村民多次聚集在常春养殖公司并发生冲突。其中2008年6月2日报警回执载明:“常春养殖水世界游泳池发生游泳池老板与村民因土地问题的纠纷,村民扔了两块石头离开,未砸到人。"2008年6月24日报警回执载明:“村民载沙土围堵而纠南安香草世界
纷,告知与村民协商...水世界游泳馆的承包者与过溪村民因水世界的产权问题引发纠纷。"2008年10月14日的报警回执载明:“二、三十名村民因土地赔偿问题在该处闹事...系过溪村村民与水世界经营者方焱因土地归属问题引发的纠纷...后方焱被村民抬出水世界大门外,并未发生打架。" 审理中,过溪村第八小组确认叶长江时任小组长。 常春养殖公司提供李韶斌、黄和平等证人证言10份。其中李韶斌、黄和平证言包含内容如下:2008年5月7日,我看见游泳池大门口聚集一些农民,估计有30来个人。事后才知道是个别农民发生征地纠纷,那土方车载沙石故意将大门堵死。刘华胜、钟斌证言包含内容如下:我们曾问过当地村民,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现在小组长要倒算前任小组长,要搞臭他们,这次现任小组长(叶长江)出大力了,都由他策划、组织,搞不好会死人的。洪某2、洪某3证言包含内容如下:为首的是叶长江的儿子叶跃宗,还有叶长江,其他的人基本不认识。翻进来的有十多人,个个很凶,叫喊着要收回土地。刘华胜证言包含内容如下:我岳父说“三六落个别村民与游泳池闹矛盾,10月14日上午将游泳池老板赶出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侵权主体的认定。一、围堵、扔石头等行为明显超出过溪村第八小组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体民事行为范围的预期。因此,虽过溪第八小组与常春养殖公司存在土地纠纷,时任组长叶长江亦参与了滋扰行为,但是并不能认定
该行为是过溪村第八小组的意思表示。二、常春养殖公司诉讼案件、信访均将侵权主体指向个人。常春养殖公司原以叶长江等个人作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后撤回起诉。常春养殖公司在信访件中亦明确指出所谓的侵权行为系叶长江等少数村民蓄意的、非法的行为。据此,常春养殖公司自己也认定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个别村民,而不是过溪村第八小组。 综上,常春养殖公司主张过溪村第八小组存在侵权事实,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其诉求,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厦门市常春养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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