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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
施行日期 | |
文号 | 泉政文〔2017〕66号 |
主题类别 | 体育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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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201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0号)精神,推进我市国家体育产业联系点城市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效扩大体育消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创新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一)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产业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健全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体的体育产业发展体制机制,营造竞争有序、平等参与的体育产业发展环境。成立市体育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统筹全市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制定、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平台建设、指导推进、督查检查、规范服务,合力推进体育产业各项工作的落实。探索搭建体育产业发展平台,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优化体育产业资源配置,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实现经营规模系统化、体育品牌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最大程度地发挥体育系统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加快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进、培育和扶持一批体育场馆专业运营管理实体,支持其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和资本输出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探索学校体育场馆第三方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体育场馆服务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场馆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2025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3000亿元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人均体育消费支出居全省前列。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体育赛事运营体制,取消商业性和众性体育赛事的审批。对能够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的体育赛事和活动,政府提供交通、卫生和宣传等保障服务类资源,并保护其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权益。积极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降低赛事和活动成本。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有序进入职业体育,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
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体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委、卫计委、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金融服务、对外贸易和技术合作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体育局、金融工作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健全产业财政支持体系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公共体育设施维修维护、管理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及学校体育设施在休息时间、课余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所需安保、设施建设维护、意外险费用等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安排一定比例的体育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消费补贴等途径,支持市民健身消费。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健全体育产业发展财政扶持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体育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扶持、激励作用。通过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和整合体育公益金等设立“泉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品牌赛事举办、公共体育服务平台建设、体育产业人才培养、体育用品品牌培育、健身休闲业发展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扶持本县(市、区)体育产业的发展。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体育企业由体育制造向“体育智造”转变,对体育企业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按《泉
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落实产业税费优惠政策
(一)依法落实税费政策。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体育组织,其取得税法规定范围的免税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财政部
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的体育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落实对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产业按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鼓励体育事业捐赠,对企事业单位、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市科技局、民政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体育局、环保局、物价局、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扶持公共服务发展。对于公共体育设施、产业基地、健身休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政策条件的减免相关政策性收费,水、电、气收费实行与行政事业单位同价。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场馆设施建设免征市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体育组织、场馆设施建设减
半征收市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收费。连续租用经营场所满1年以上的,由纳税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强产业土地保障
(一)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体育产业用地纳入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条件的体育产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并优先保障国家、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及市级重点发展的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国家及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级别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价格。基准地价未覆盖县(市、区)可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和引导体育制造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园区供地价格、面积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进度、年度纳税额挂钩制度。鼓励各县(市、区)设立体育产业创业园,对落地的市级及以上体育产业创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南安香草世界
约用地条件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信委、城乡规划局、住建局、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落实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依据《福建省“十三五”公共体育设施发展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优先支持。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严格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国家标准配套建设健身设施,并纳入建筑方案规划审查,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充分利用城乡公园、森林公园、绿地、广场、山地等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推进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体育局、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激发产业市场活力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引进和培育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培育2个以上国际体育品牌赛事、5个以上国内品牌赛事。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承办国内外品牌赛事,对主办(承办)市级以上体育赛事,由当地政府根据赛事难易程度和总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企业以冠名、合作、特许、赞助、广告等方式赞助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运动队,开发体育无形资产,树立企业品牌形象,实现合作双赢。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兴办公共体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公共体育设施,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改建体育场馆,对民建民营体育场馆公益性对社会开放,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条件的,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实施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的中小型公共体育设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体育社会组织使用、管理、运作和维护。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落实产业奖励政策。体育企业品牌建设、重点项目改造、产品创新升级、技术研发
、市场营销及物流平台建设、主导国际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境内外会展、获得国际及国家和省级著名商标、拓展新型业态、规上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等奖励,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智能制造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6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4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5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全市工业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泉政〔2016〕1 号)等文件执行。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示范单位)、省级及以上体育旅游休闲基地(示范景区、精品线路)等,由所在县(市、区)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以以奖代补形式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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