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
采⽤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在政府采购项⽬活动过程中,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是确定受邀供应商的三种⽅式之⼀,具有优选功能,但是受推
荐⼈能⼒⽔平、感知⾯的限制,具有⼀定的⼈为因素和个⼈局限性,相⽐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时间快,周期短,指向性强,选择⾯窄,竞争不
充分,具有特定性;相⽐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也具有指向性强,选择⾯窄,竞争不充分,具有特定性的特点。组
建供应商库的机构由于是近些年才逐步发展起来,有些地⽅还没建⽴起来供应商库,即使建⽴了也存在以下两⽅⾯的问题,⼀⽅⾯机构获取供应商的
信息渠道不⾜,另⼀⽅⾯机构供应商对情况了解不充分。单纯地依赖公告或随机抽取,可能难以到合适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以上推荐
⽅式获取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资格,弥补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另外采购时间的缩短,⽆疑更有利于项⽬及早实施,⽽不是把时间花费在等候采购通
知上。现对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分析如下。⼀、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必须采购⼈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不能只有采购⼈,也不能只有评审专家。依据法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条规定:“采购⼈、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
专家推荐书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分析:采购⼈是项⽬主体是第⼀责任⼈,应客观公正,不能有偏颇倾向,不能因舆论评说⽽回避,采购⼈
应积极应⽤法律赋予的⾃主权,充分选择⾃⼰意向供应商,能较好地实现采购意图。评审专家是社会资源,从项⽬之外分析项⽬,⼆者共同组成推荐
⼩组,是⼀个完整体。由于是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出于相互尊重和信任,被邀请的供应商⼀般都会积极响应,⼤⼤增强了采购活动各⽅主体的
主观能动性。⼆、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和评审专家应当分别或各⾃出具书⾯推荐意见。依据法规:《政府采购
⾮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
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政府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分析:采购⼈对项⽬介
⼊较早、了解全⾯,评审专家熟悉国家政策法规、⾏业知识⾯宽,⼆者分别发表推荐意见,起到互为补充作⽤。三、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
⽅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和评审专家的⼈数和⽐例未明确规定。展开分析:采购⼈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推荐⼩组,⾄少各⼀⼈,具体各⽅分⼈数和
总⼈数法规未给出明确的规定,采购⼩组中采购⼈可以是⼀⼈以上的任意⼀个数字,评审专家也可是⼀⼈以上的任意⼀个数字。四、采取采购⼈和评
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和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的总数不少于3家。依据法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74号)第⼗⼆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
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
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
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分析:采购⼈和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的总数不少于3家,
可以是三家(含)及以上。其中采购⼈推荐的供应商的家数和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的家数⼆者取和,扣除重复的供应商之后的总数不应低于三家。
五、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推荐供应商的⽐例不得⾼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依据法规:《政府采购⾮招标
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条规定:“……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
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和评审专家应当各⾃出
具书⾯推荐意见。采购⼈推荐供应商的⽐例不得⾼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第六条规定:“…
…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和评审专家应当各⾃出具书⾯推荐意见。采购⼈推荐供应商的⽐例不得⾼于推荐供应商
总数的50%。”展开分析:采购⼈和评审专家各⾃推荐的最⼩供应商个数是1:2或2:2。如果在某政府采购项⽬中,采购⼈推荐了1家供应商
,专家推荐供应商不能少于2家,如果专家推荐1家,虽然也满⾜采购⼈推荐供应商的⽐例不得⾼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的规定,但是供应商总
数不⾜三家。采购⼈推荐了2家供应商,专家推荐供应商不能少于2家,如果专家推荐1家,就不能满⾜采购⼈推荐供应商的⽐例不得⾼于推荐供应
商总数的50%的规定。“采购⼈推荐供应商的⽐例不得⾼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在前期推荐阶段、发出邀请的时候必须符合本条法律规定
。对于后期因为有的供应商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在递交响应⽂件的时候迟到或不予参加了、有的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有的不进⾏最终报价
,致使采购⼈推荐供应商的⽐例⾼于了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不能因此⽽终⽌采购活动。六、书⾯推荐⽅式选择的供应商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依据法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
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
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
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
分析:推荐要有理有据,不能盲⽬推荐,应了解推举的供应商的资格,并承担推荐责任,在满⾜要求的条件下,发表个⼈的意见。七、采取采购⼈和
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的,适⽤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三种采购⽅式。反之,只有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采
购三种采购⽅式可以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依据法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
⼆条规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
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第六条规定: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和评审专家分别书⾯推荐的⽅式邀请不少于
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分析: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三种采购⽅式的项⽬,有以
上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采⽤其他⽅式采购的项⽬不能使⽤。⼋、采⽤书⾯⽅式推荐供应商可以单独使
⽤于⼀个项⽬,不要与其他两种邀请供应商的⽅式并⽤。选择供应商的⽅式有三种:公告、随机抽取和书⾯推荐。这三种⽅式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容
关系。可以发公告吸引供应商,也可以书⾯推荐供应商,还可以随机抽取,尽量不要同时使⽤其中的两种⽅式或三种⽅式同时应⽤。不如⼀个项⽬通
过发布公告有3家响应,推荐了3家,⼜随机抽取了3家,这样不符合法规本义,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浪费了⼈⼒物⼒,社会资本。竞争性谈
判、询价、磋商项⽬中,采⽤书⾯推荐⽅式邀请供应商不需要再挂⽹公告。九、谈判(询价)⼩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或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就是采购
⼈和评审专家书⾯推荐⽅式选择供应商。法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的,确定邀请参加
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件。《中华⼈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四⼗条规定,采取询价⽅式采购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展开分析: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询价)⼩组由采购⼈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谈判(询价)⼩组
确定采购供应商名单,也就是采购⼈的代表和有关专家来确定供应商名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1⽇起施⾏,《政府
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2014年2⽉1⽇起施⾏,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特定法优于⼀般法,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代表和有关专家来
确定供应商名单就是《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和评审专家书⾯推荐
⽅式选择供应商。⼗、采⽤书⾯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
动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作⽇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还应当公告采购⼈和
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条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
商确定后2个⼯作⽇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件、询价通知书随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书⾯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展开
分析:公告推荐意见,就是提⾼推荐⼯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防⽌腐败及营私舞弊的发⽣,有利于采购各⽅主体的公开监督,以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
开、公平和公正。维护了供应商的知情权,让推荐⼯作由开始的不透明,最后转向透明化,给推荐⼈以警⽰,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采⽤邀请招标⽅式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采购⼈书⾯推荐⽅式产⽣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
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条:“采⽤邀请招标⽅式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式产⽣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建⽴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书⾯推荐。……采⽤第⼀款第⼆项或者第三项⽅式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
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展开分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采⽤邀
请招标⽅式的如果采⽤书⾯推荐⽅式产⽣供应商名单的,只能是采购⼈推荐,不能是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是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推
荐供应商权。采购⼈书⾯推荐⽅式产⽣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书⾯推荐供应商,选择符合
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或报价,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来说,保证了有⾜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减
少了流标现象,也适当简化了采购程序,缩短了采购周期,提⾼了采购效率。还给了采购⼈⼀定的⾃主决策权,能较好地实现采购意图。但在实践中
,存在⼀些纰漏与不⾜之处,被推荐参与项⽬的供应商往往就只有三家满⾜法规最低数量即可,供应商之间没有形成有效充分竞争,⽆法体现政府采
购通过引⼊最⼤限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节约财政资⾦的意图。推荐供应商难以真正做到客观公正,随意性、主观性较⼤,容易导致少部分采购⼈、
评审专家从个⼈利益出发,将与⾃⼰有特定利益关系的供应商推荐⼊围,形成利益寻租;个别评审专家在推荐和选择成交供应商时,容易受到采购⼈
的引导或授意,或多或少地掺杂采购⼈的意愿,⽆法站在公正的⽴场推荐与评⽐。有的采购⼈为了让⾃⼰中意的企业成交,会授意该企业另两家企
业串通,然后在推荐供应商时直接将三家企业名单提交推荐⼩组,授意专家就以此名单进⾏推荐,有的评审专家原则性不强,或是在其他利益交换的情况下,往往也乐善其事、成⼈之美。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都有机会提前了解供应商名单,增加了供应商名单提前泄漏可能,导致供应商之间串标围标的可能性将增⼤;给了被邀请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利益交换的可能,最后的采购结
果往往有的采购质量不⾼,有的价格虚⾼,给⼴⼤供应商造成⼀种⾛过场、事先内定的印象。依据法规:1、《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财库〔2014〕214号)3、《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