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共青团组织工作
第一节团的基层组织
一、基层组织设置
根据《团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二、岗位职责
(一)书记岗位职责
1、团委书记在单位党委、上级团委和团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团委的日常工作;
2、贯彻执行党组织和团委的决议、决定,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代表团委列席有关会议;
3、主持召开团的委员会和下属团组织负责人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要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组织、贯彻、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共青团工作总结4、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检查团委的年、月工作计划,指导各团支部的工作,做好团委年、月工作总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5、正确表达和维护青年的利益、了解青年的需求、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并协同有关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6、了解所属团支部建设情况,及时做好下属组织的改选、调整和充实;抓好共青团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团委委员的作用;
7、制定发展团员规则,并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8、抓好团干部培训,努力提高团干部政治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9、负责接待和受理团员青年的来信来访和被处分的团员的申诉;
10、协调好党、政、团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