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一、成立处方点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分管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剂科。
二、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等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负责处方点评工作和提出改进意见。
三、处方点评专家组每月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区(区)用药医嘱的点评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四、特定药物或特定疾病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抗菌药物等)的使用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专项处方点评。
五、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将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处方点评专家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并及时详细记录,并根据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向处方点评领导小组报告
六、医院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对处方点评专家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每月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专家组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
七、医院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八、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YS-05:药品不良反应/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一、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医务部、药剂科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临床和药学技术人员组成。由医务部负责宣传、组织和实施,药剂科负责分析、处理和保存报告档案。
    二、医院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每个病区指定一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员,收集、上报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药剂科对临床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鉴别、汇总,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并转发上级下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材料。
    三、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应如实记入病历。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害事件应积极进行救治,保存好相关药品、物品的留样,做好医疗记录,并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按规定上报。
    五、临床科室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及时上报至药剂科。药剂科依据药品不良反应严重程度和类型按规定时限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新发和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7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15日内报告。
六、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体不良事件后,应立即报告药剂科和医务部,经分析确认后由医务部报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越级报告;药剂科填写《药品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七、医院发现药品体不良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八、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程序:
领导点评
患者主诉或护士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或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经治医师(或当班医师),医师分析后通过办公OA系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剂科→→进行因果关系评价(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网络报告。
九、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等应予以保密,医院任何个人或科室无权私自对外发布药品不良事件的情况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