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0.31
【文 号】环发[2001]175号
【施行日期】2001.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
  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1年10月6日,总理签署第31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涉及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附后)。为了贯彻落实该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环境保护文章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不得继续引用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以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清理,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1983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3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5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发布
  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
  附:
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89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发布
  被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89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号发布
  被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