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3.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3月20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3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驻区督察。督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视情组织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巡查督导,组织开展驻区督察。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三)负责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环境保护文章
第二章 例行督察
第五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任务。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政策要求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含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以及履职尽责情况;
(六)有关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
(七)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八)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九)对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十)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十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索赔追偿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组长、副组长动态人选库,人选应当理想信念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动真碰硬、担当作为,严守各项纪律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任务,从人选库中确定组长、副组长。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
调整。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被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
(二)与被督察对象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督察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专线和举报邮政信箱,受理众来电、来信。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
(七)根据掌握的线索和汇总的情况,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进行调查核实并现场取证。
(八)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九)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形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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