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曾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9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小文邵莉茜宋红燕 
【审理法官】袁小文邵莉茜宋红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曾滔;某某荣;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胡西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曾滔某某荣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胡西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曾滔某某荣胡西亚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毛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朱石强湖南弘一(岳阳)律师事务所;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毛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朱石强湖南弘一(岳阳)律师事务所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殷俊毛莹朱石强黄亚辉 
【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岳阳)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 
孙湘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被告】曾滔;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胡西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某某荣确系有史,但事故发生当天经过对某某荣的唾液和尿液检测,其体内检测结果为阴性,且交警部门并未认定本案事故发生时某某荣存在毒驾情形,故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认为某某荣系在吸食后驾驶机动车,其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当庭增加的事故责任划分部分的上诉请求,因已经超过上诉期,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37: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日18时许,某某荣驾驶湘F×××某某(湘F×××某某)重型半挂车沿107国道1071475KM(华强路口北向南掉头)时,遇逆向行驶的
由胡西亚驾驶的小车湘F×××某某,导致与曾滔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三车受损,曾滔受伤的事故。本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志荣在没有标示禁止掉头或左转弯的情况下,违反车辆掉头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西亚违反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曾滔违反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均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某某荣驾驶的车辆挂靠在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辆在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胡西亚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曾滔驾驶的车辆经单方评估维修费损失为49812元,评估费2500元,停运损失为16320元,评估费2000元,车辆现场施救费2400元。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申请重新评估,后由曾滔与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查看车辆,估损确认车辆受损维修费4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6月2日18时许,某某荣驾驶湘F×××某某(湘F×××某某)重型半挂车沿107国道1071475KM(华强路口北向南掉头)时,遇逆向行驶的由胡西亚驾驶的小车湘F×××某某,导致与曾滔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某某荣负主要责任,胡西亚和曾滔负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应当承担70%责任,次要责任应当承担30%责任,但因胡
西亚和曾滔均负次要责任,均核减10%,即某某荣承担60%责任,胡西亚和曾滔各承担20%责任。本案车辆受损包含曾滔和胡西亚和某某荣的车辆,就某某荣驾驶的车辆投保的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交强险财产赔偿范围应当预留相应份额,曾滔主张交强险中财产赔偿2000元,胡西亚驾驶的车辆投保的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的财产赔偿范围内承担2000元,预留份额1000元,均只主张1000元予以支持。因评估费是查明案件损失事实必须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31540元[1000元+(45000元+4500元+2400元-1000元)×60%],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1180元[1000元+(45000元+4500元+2400元-1000元)×20%],曾滔的车辆修理存在停运损失,评估报告认定的16320元,该评估价格参照了的市场相关情况,确认的停运损失不能完全采信,酌情确认8160元。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即由某某荣承担4896元,因某某荣驾驶的涉案车辆挂靠在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对某某荣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胡西亚承担1632元。判决:一、由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曾滔损失31540元;二、由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
内赔偿曾滔损失11180元;三、由某某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滔损失4896元,由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由胡西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滔损失1632元;五、驳回曾滔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支付款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62元,减半收取648.31元,由某某荣、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4元,由胡西亚负担194.31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中上诉人的赔偿金额减少30540元;2.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0540元错误。1.根据2019年6月28日的鉴定,某某荣体内检出了甲基,证明其在2019年6月28日之前有行为。2.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从发生事故的2019年6月2日至6月28日,某某荣并未,故可以认定某某荣系在事故发生前,故其存在后驾驶的行为。3.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吸食或注射的,商业三者险免赔。4.本案应中止审理,或者本案中不对商业三者险进行判决。本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以吸食驾驶机动车为由,吊销了某某荣的驾驶证,该案正在行政程序中,故对于某某荣是否存在吸食后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由行政诉讼程序
进行审理。本案应先中止审理,待行政案件判决之后再恢复审理。或者,本案先判决某某荣和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对曾滔承担赔偿责任,待行政案件判决之后再另行处理某某荣和岳阳长江金帆物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依法改判。综上所述,大地财险长沙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曾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6民终9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金茂路以南荣鑫市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59534409U。
     负责人:唐湘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