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张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湘03民终12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莉曾波毅周粤 
【审理法官】任莉曾波毅周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张华;邓娟 
【当事人】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张华邓娟 
【当事人-个人】张华邓娟 
【当事人-公司】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龙阳平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龙阳平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龙阳平 
【代理律所】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孙湘
【原告】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华;邓娟 
【本院观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5 02:24:07 
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张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民终12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谭凤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阳平,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华、邓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任 莉
审判员 曾波毅
审判员 周 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成东
书记员刘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