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鑫、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文莉周永傅美容 
【审理法官】邓文莉周永傅美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鑫;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宋鑫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宋鑫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鑫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权责关键词】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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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作为业主,具有申请被上诉人履行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法定职责的请求权,其作为申请人之一,属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对被上诉人的处理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因上诉人是基于上述规定的请求权受损而提起本案诉讼,不是基于全体业主的权利受损而起诉,故一审认定只能由该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提起诉讼,理由不当,应予纠正。至于被上诉人是否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问题,属实体审查的内容,本案不予处理。经查,本案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应予实体审理。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实体审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76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更新时间】2022-08-20 06:14:17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宋鑫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2018年2月6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怡海星城项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与否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该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提起,宋鑫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明显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宋鑫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宋鑫上诉称:《关于适用 
宋鑫、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01行终7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鑫。
孙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四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哲,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小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鑫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暮云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7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宋鑫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2018年2月6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怡海星城项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与否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该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提起,宋鑫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明显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宋鑫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宋鑫上诉称:《关于适用<>》第十八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应扩大解释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侵犯公民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将使公民的物权无法保障。众所周知,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属于物权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必须由街道组织成立,再经双过关半的业主投票同意业主规约和议事
规划,并选出首次业主委员会。原审法院扩大解释第十八条,将会导致街道不出面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必须双过半才可以起诉街道,否则业主权利无救济途径。原审法院未通知其他业主是否参加诉讼,径行对本案作出裁定,违反了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使得本案判决结果明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怡海星城项目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暮云街道办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的意见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作为业主,具有申请被上诉人履行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法定职责的请求权,其作为申请人之一,属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对被
上诉人的处理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因上诉人是基于上述规定的请求权受损而提起本案诉讼,不是基于全体业主的权利受损而起诉,故一审认定只能由该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提起诉讼,理由不当,应予纠正。至于被上诉人是否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问题,属实体审查的内容,本案不予处理。经查,本案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应予实体审理。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实体审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