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树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孙湘(2020)湘行终3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婷婷余旭东向黎丽 
【审理法官】周婷婷余旭东向黎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肖树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肖树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肖树林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孙强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万雄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强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万雄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强万雄 
【代理律所】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肖树林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雨花区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肖树林所申请事项的相关职责。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雨花区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肖树林所申请事项的相关职责。本案中,雨花区政府在收到肖树林《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的申请》后,组织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圭塘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召开了对该《请求》的回复协调会,就原告的请求事项进行了部署。向圭塘社区筹委会下达了责令依法履行有关村务信息公开职责的通知,限定了履行期限,还要求圭塘街道办督促落实有关村务信息公开,并组织召开村务信息公开答复会,对圭塘社区筹委会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和监督跟进,故雨花区政府已经履行了上诉人请求的调查核实、责令公开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要求圭塘社区筹委会公开的相应信息系上诉人作为被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对该项目相关补偿等费用享有知情权有权获知的信息,即便在本案中雨花区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雨花区政府作为区一级人民政府仍有义务督促为上诉人获取该信息提供便利,以切实保障上诉人对村务信息的知情权。而如肖树林对圭塘社区筹委会公开信息的行为有异议,亦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肖树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肖树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20:3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6月19日,肖树林向圭塘社区筹委会邮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湖南联通公司2005年征拆项目中征用圭塘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具体情况。2019年6月29日,肖树林向被告邮寄《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的申请》。2019年10月8日,雨花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圭塘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召开了协调会,就肖树林的请求事项进行了部署。区政府当日
向圭塘社区筹委会下达了《责令依法履行有关村务信息公开职责的通知》。同时,还向圭塘街道办事处下达了《督促圭塘社区筹委会依法履行有关村务信息公开的通知》,要求圭塘街道办督促落实。2019年10月14日,雨花区政府指派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司法局、圭塘街道、征地拆迁事务所、圭塘社区筹委会召开调查核实会议,对肖树林申请的村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圭塘社区筹委会对肖树林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涉及到每一户的具体补偿情况,因年代久远导致材料遗失,圭塘社区筹委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2019年10月18日,圭塘社区筹委会召开了履行村务信息公开职责当事人专题见面会,肖树林委托律师参加会议。圭塘社区筹委会对肖树林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说明。肖树林认为雨花区政府调查核实不到位,导致圭塘社区筹委会未向其公开相关村务信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责令雨花区圭塘村委会、圭塘社区筹委会公布湖南联通公司2005年征拆项目中征用圭塘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具体情况,并要求被告跟进监督村务信息公布执行情况。当事人原审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雨花区政府是否履行了调查核实、责令公开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名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被告应当履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但是,该条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调查核实程序及期限,一般来说,被告在履行调查核实村务信息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组织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圭塘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召开了协调会,就原告的请求事项进行了部署,并分别向圭塘社区筹委会、圭塘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公开通知及督促公开通知,被告随后专门就相关村务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召开了会议,在会议上对圭塘社区筹委会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了核实,并且要求圭塘社区筹委会在村务信息公开答复会上公开原告请求公开的信息并对无法提供的材料进行解释说明。圭塘社区筹委会按照被告的要求组织原告召开了村务信息公开答复会。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已经履行了送达责令通知的义务,并对圭塘社区筹委会村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和监督跟进,同时召开村务信息公开答复会确保原告获得相应村务信息,故被告已经履行了原告请求的调查核实、责令公开职责。 
【二审上诉人诉称】肖树林上诉称:“应当公示的村务信息已丢失"系圭塘社区筹委会单方的说
辞,被上诉人雨花区政府对此未进行必要的审查,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肖树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行终3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树林。
     委托代理人:肖春兰。系肖树林之女。
     委托代理人:孙强,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素月,区长。
     委托代理人:戴阳,长沙市雨花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雄,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树林诉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初5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9年6月19日,肖树林向圭塘社区筹委会邮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湖南联通公司2005年征拆项目中征用圭塘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具体情况。2019年6月29日,肖树林向被告邮寄《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的申请》。2019年10月8日,雨花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圭塘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召开了协调会,就肖树林的请求事项进行了部署。区政府当日向圭塘社区筹委会下达了《责令依法履行有关村务信息公开职责的通知》。同时,还向圭塘街道办事处下达了《督促圭塘社区筹委会依法履行有关村务信息公开的通知》,要求圭塘街
道办督促落实。2019年10月14日,雨花区政府指派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司法局、圭塘街道、征地拆迁事务所、圭塘社区筹委会召开调查核实会议,对肖树林申请的村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圭塘社区筹委会对肖树林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涉及到每一户的具体补偿情况,因年代久远导致材料遗失,圭塘社区筹委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2019年10月18日,圭塘社区筹委会召开了履行村务信息公开职责当事人专题见面会,肖树林委托律师参加会议。圭塘社区筹委会对肖树林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说明。肖树林认为雨花区政府调查核实不到位,导致圭塘社区筹委会未向其公开相关村务信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责令雨花区圭塘村委会、圭塘社区筹委会公布湖南联通公司2005年征拆项目中征用圭塘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补助费发放的具体情况,并要求被告跟进监督村务信息公布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