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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56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随着我国法制化的建设,我国法律制度和内容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公民也要了解相关法律,为了保护自己的日常合法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接触到的就是民法总则。那么今天就为大家说一说民法总则第56条具体内容。
  随着我国法制化的建设,我国法律制度和内容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公民也要了解相关法律,为了保护自己的日常合法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接触到的就是民法总则。那么今天就为大家说一说民法总则第56条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法条精解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解读
  本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问题。
  就第1款而言,个人经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问题关键在于,家庭的标准认定,立法者并未给出具体标准,这给适用笼上阴影。
  就第2款而言,原则上应当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承担债务,但部分农户经营的,则以部分农户财产承担。
  相关内容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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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