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合集八篇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1
    《义务教育法》规定让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标准。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担当责任;学校不承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担当责任;学校不供应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标准。这在肯定程度上表达了新法的强制性以及法律责任。同时也熟悉到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标准。尤其对其中其次十九条“教师应当敬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卑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感受颇深。教育的核心就在于让儿童始终体验到自己的尊严感。“自尊和受人敬重是人生存的一种根本需要。”在教育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哪怕是一个不非常精彩的孩子,只要教师关怀他,重视他,为他供应各种时机,他也会成为一个优秀的孩子。为此苏霍姆林斯基曾告诫说:“在影响学生的内心世界里,不应当挫伤他心灵最敏感的一个角落——人的自尊心。”
    教师应树立真心诚意对待学生,诚意诚意把学生当仆人的观念,使他们在信任与被重视的良好的教育气氛中安康成长。而第四章其次十九条“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应当公平对待学生,关注
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进展。教师应当敬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卑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作为教师,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宗旨,用真诚和全身心的爱走进学生的心灵,在教育学生时,应讲究方式,注意艺术,三思而后行。面对那后进的、犯错误的学生,教师应当怎么办呢?首先是要放平心态,用发觉的目光来对待学生。即使在最难教育的学生面前,也要信念百倍,透过学生气人的一面,看到他得意的一面,看到他的热忱上进。作为教师,要成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允许学生在学习上产生错误。
    苏霍姆林斯基说:“教师无意间的一句话,可能造就一个天才,也可能消灭一个天才。”因此教师肯定要用仁爱之心和宽容之心对待每一个学生,尤其是不要损害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抱负,一种进展的抱负,这种抱负我们并不强求最终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进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养教育目标实现。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2
    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担当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
学习教师法心得体会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教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爱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通过此次学习,教师们较为精确地理解了《教师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教学工作中,肯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治理学生、获得劳动酬劳、民主治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别阶段,打算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爱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经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害,严峻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害学生权利、损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峻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安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精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怀爱惜全体学生,敬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爱护未成年人安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
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爱护和帮忙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协作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缘由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行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领,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当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爱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爱护的同时,增加未成年人自我爱护意识,提高自我爱护的力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非常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盼望,国家、民族的将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爱护,做好他们的培育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加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担当着爱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育未成年人安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仔细学习教育法制的根本学问,不断增加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爱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力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根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根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熟悉,有利地指导了教师们今后的行动!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3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不分章节,只有18条,共计1800余字;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共八章63条,总字数到达7000余字。对于这样一个变化,我认为,应当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比原法从内容到规模都大大拓展,规定更为详尽,可操作性大大增加。
    学习新法后,我感觉,修订案中有4个方面内容值得大家关注。
    第一,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
    “修订案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而且三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得特别清晰: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治理。”
    从经费保障体制上看,修订案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了财政保障的范围,提出“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仅‘经费保障’就专列了一章,共14条,很详细,应当说进一步明确了投入责任,而且便于依法追究。”
    许多人把修订案形象地称作“免费义务教育法”。由于明确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
    其次,将素养教育写入法律,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和教育教学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