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 (暂行)
第一章     
第二章    内务建设规范
第三章    行政执法车辆管理规范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    纪律规范
(二)    着装规范
(三)    举止规范
(四)    参加集会和重大活动规范
(五)    执勤规范
(六)化城    执法规范
(七)    服务规范
(八)    用语规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升行政效能,塑造城管新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蚌埠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
第三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循为民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行”721”工作法,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城管系统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  内务建设规范
第五条  配置固定办公场所。各区执法局、执法大队及市局直属单位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街道(中队)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区局、大队设会议室、案件审理室、仓库、更衣室,一人一桌椅,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通讯、取证设备,配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打印)机、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测量工具等设备。
第六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及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规章制度,台帐规范齐全。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装备状态良好,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含网聊);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车辆管理规范
第九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城管执法车辆(以下简称执法车辆)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车辆违规使用情况的发生,维护城管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车辆指全市城管执法机关已备案登记,喷涂行政执法图标的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系统执法车辆管理工作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县、区城管执法局,市局属各单位是执法车辆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执法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执法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执法车辆管理使用责任制,确定车辆保理人员,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和兼职驾驶员。
(二)各单位要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不得超速行驶,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各单位配备的执法车辆必须专用于执法工作,节假日要安排好值班和备勤车辆。保证各类应急勤务的需要。
(四)严禁将执法车辆交给无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城管执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城管执法车辆用于非执法管理活动。
(五)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将执法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过夜。无执法管理任务时必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单位或指定停车场。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过夜的,车辆责任单位应查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驾驶执法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执法车辆
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因个人违规驾驶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在交警部门处理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    纪律规范
第十四条  热爱城管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第十五条  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严守纪律,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团结同志,尊重他人;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洁身自好,
严于律己。
   第十九条  维护城管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做到不道听途说,不传播谣言。
(二)  着装规范
第二十条  为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确保执法人员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其款式按住建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作训服及配套制式帽子、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节着春秋服时,制服内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二)夏季着夏服时,制式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
(三)冬季着制服常服,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着冬执勤服,应系好风纪扣。
(四)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者劳动时可统一着作训服。
(五)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六)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臂章、胸号、胸徽、帽徽等标识,不同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的除外)。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棕皮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5厘米。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