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 号】成城发〔2019〕48号
【施行日期】2021.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一节  考核原则
  第二节  考核方式
  第三节  考核内容
  第四节  评分标准
  第五节  考核标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不断强化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有效提升环卫作业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城市管理考评体系组成部分,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集镇、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及村组道路、农村集中居住区(道路、广场、小游园等公共区域)。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并指导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抓好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环卫清扫保洁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环卫公司在清扫保洁、冲洗除尘、垃圾收运、垃圾容器、垃圾收集转运站(点)、环卫公共厕所、环卫机具、人员配备、应急保障以及垃圾分类等方面的精细化作业
与管理。
  第五条 本市环卫清扫保洁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营,鼓励环卫服务企业(公司)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作业业绩等条件向成都市环卫行业协会申请企业等级评定。环卫行业环卫服务企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初级四个等级,凡经审查合格,取得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证书的,应当在政府服务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根据等级酌情加分。
  第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环卫清扫保洁作业项目发包时,应结合实际,充分考虑作业项目的地域范围、保洁规模、作业时间、机械化率和精细化质量要求,合理设置标底,明确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鼓励农村道路实行道路机械化清扫,提倡使用新能源车辆。作业项目单个标包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万平方米,不足60万平方米应当合并发包,并要求作业公司应当匹配与作业面积相适应的环卫机具。
  第七条 环卫作业项目招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招标相关规定,统一使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监制的环卫服务项目合同范本(属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细化)。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八条 本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工作坚持“区划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监管”原则。
  市城管委负责全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委环卫处牵头,委市容环卫监管服务中心具体实施,采取“日巡查、周抽查、月考评”方式,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工作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成立专职环卫清扫保洁检查队伍,实施24小时巡回管理,利用数字化城管监控系统对本区域城市道路、中小街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网格化电子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区级环卫清扫保洁值班制度,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环卫清扫保洁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定期通报本区域环卫清扫保洁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辖区环卫清扫保洁公司运营管理、作业流程和清洁质量。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签订环卫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将环卫公司作业人员配备数量、作业机具品名、型号、配置数量、机械化清扫率及作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接入甲方管理平台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落实街道办事处、镇(乡)人
民政府环卫清扫保洁值班制度。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作业公司机具、人员作业动态实施监控,凡发现作业机具、作业人员、作业频次和作业质量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按违约处理。
  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村规民约和清扫保洁、收集及资金筹集机制,配齐村庄保洁人员,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要求,落实户分类、村收集制度,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设备,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监督保洁人员将生活垃圾收集投放到垃圾收集设施。
  环卫作业公司负责合同约定标段内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配备项目责任人和专职环卫清扫保洁检查人员,划定责任区,落实环卫清扫保洁值班制度,定人、定岗、定责对作业质量进行巡回检查。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动态监控作业机具运行轨迹和环卫清扫保洁质量。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一节  考核原则
  第九条 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检查考核坚持“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和“分级考核、分类通报”的原则。
第二节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市城管委负责全市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考核工作,由委环卫处、委市容环卫监管服务中心组成专项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检查考核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三种方式综合评分。其中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全面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日常巡查以事、部件问题为主,专项检查以当期问题较为突出或薄弱环节为主,全面检查包括综合管理和环卫质量全部内容。
  化城第十一条 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环卫保洁精细化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区(市)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环卫作业质量及合同约定事项日常考核;村委会负责本村环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质量日常考核。
  第十二条 市、区(市)县两级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和环卫作业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节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环卫保洁检查考核分为综合管理(宏观)和环卫质量(微观)两大类。
  (一)综合管理(宏观)类考核主要内容
  1.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