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区:常见行为之善意谎言
康德有一个非常强硬的观点,即“哪怕当门口的凶手询问藏在你家中的友人的下落时,也应当诚实相告”。 法国哲学家 Benjamin Constant 认为,所有的义务都该有相对应的权利:如果我有义务做某件事,那么一定有人是这件事所影响的对象,而这个人,就有权利要求我履行此义务。因此,Constant 进一步推论:没有人对会伤害别人的真话具有权利。这么一来,在上述的情境中既然说真话会造成伤害,追杀者就没有要求我们说真话的权利,相应地我们也没有说真话的义务。
Constant 的反驳看起来很符合直觉,但康德不接受,并在1797年写了文章回应,标题就叫作《论出于仁慈而说谎的假想权利》。在这篇文章中,康德坚持:就算说实话可能会为自己或他人带来许多坏处,人类依然有诚实的义务。康德强调:我们甚至不用考虑说谎对追杀者公不公平,一旦我们说了谎,我们就破坏了这个社会互信的基础,让一切的承诺都不再生效。
跟康德一开始的说法比起来,康德在说谎的情境中,再次重申了普遍性的重要,即:想想看,在一个大家都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说谎,因而失去语言互信的社会中,盖世太保杀到你家门前时,也不会再停下来问你,而是会直接杀进你家人,这时候也不存在说谎的机会了。有人
可能会说:有这么严重吗?我们只要加一个条件,限制只有在遇到追杀者时才可以说谎,这样不就能在一般情况下维持社会互信的运作,而紧急情况时又可以避免悲剧发生了吗?但只要我们仔细想想,就会发现这无法阻止悲剧:在一个大家普遍遵守“可以对追杀者说谎”这项规则的社会里,身为追杀者的盖世太保会笨到去相信别人说的话吗?所以无论如何,说谎是不可能被普遍化的。
或许我们都可以同意道德要求普遍性,但此时“说真话”毕竟是造成伤害的原因之一,那么是否说真话的人就活该倒霉必须为此负责呢?康德认为不用,因为说真话事实上并不是在做一件伤害人的事,它在这个情境中只是引发了一个伤了人的“意外”。康德会认为,基于义务我们无从选择必须说真话,这是我们的本份。但这个本分本来并不以伤害人为目的,是追杀者的存在使它间接地导致伤害。然而,从我们的立场来看,追杀者的存在甚至就和天灾引起的事故一样都是一种偶然的外在原因,所有外在原因和它造成的结果,都不是我们自己必然可以预测和掌控的,所以我们不必为此负责。况且谁又知道,说了真话我们的朋友就一定会遇害呢?
说谎的坏处本资料析出文献:康德《论所谓的善意谎言的权利》(也译为《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论出于利他动机说谎的所谓权利》、《论出于仁慈而说谎的假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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