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安全红线,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各级企业(含公司总部、二级单位、基层企业,下同)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五落实、五到位”的原则,建立以各级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各级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各级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挥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六条  各级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上级公司标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和小型基建、重大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依法依规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级电力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各级电力企业包括从事发电、供热以及与之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技术服务、设备制造等为主要业务的二级单位和基层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企业。
第二章  目标与责任制
第九条  各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逐级制定安全目标、保证措施及工作计划,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包、保”体系。
(一)公司安全目标
1. 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
2. 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机械)、供热、火灾、水灾、垮(坍)塌等事故。
3. 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
4. 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5. 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二)二级单位安全目标
1. 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体重伤事故。
2. 杜绝一般及以上设备(机械)、供热、火灾、水灾、垮(坍)塌等事故。
3. 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4. 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 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三)基层企业安全目标实行四级控制
1. 企业控制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内部统计事故等事故。
2. 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二类障碍,不发生轻伤和一类障碍。
3. 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二类障碍。
4. 个人无违章。
(四)建设项目应分级建立安全目标控制体系,纳入安全绩效考核。
第十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职责明晰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应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各负其责,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应依法依规制定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安全职责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积极推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
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8号令)规定,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按规定设立安全总监,配齐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或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指导,机构设置及人员资格应征求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和班组设专(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建设项目、小型基建和重大技改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明确分管领导,设置或明确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和完善机制,定期进行有效规章制度辨识并公布清单。
层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并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查评体系,开展本质安全型星级企业建设,不断检验和改进体系运转与建设效果,实现“人、机、环、管”和谐统一的本质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编发简报、通报。基层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开展安全日活动,组织、监督班前(开工)会和班后(收工)会。
第二十条  各级企业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行风险、隐患分级管控和动态管理,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有效遏制和防范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健全安全检查、整改、质询、验收等信息公示机制。采取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或专项检查等形式,按照基层企业自查整改为主、二级单位督查、公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企业应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明确费用提取程序、使用范围和职责、权限。
基层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人数等因素确定每年安全生产费用额度,不应低于30万。
建设项目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含二级单位、基层企业,下同)应结合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反违章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能力评估、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安全专项工作,并按要求向上级和政府、行业有关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指导所属企业编制“两措”计划。“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的安全总结、专题汇报、应急管理信息、电力建设信息等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上级报送。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践行“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从安全责任、安全意识、安全制度、行为规范、作业环境等方面构建安全文化体系,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显化于物。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七条  各级企业应依法对各级各类人员(含“两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覆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处置救援、典型事故案例等,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基本技能。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进行生产技术和技能培训的同时,应同步开展相应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依照国家、行业和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
安全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除依法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外,还
应经公司或授权单位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证书。
第三十条  基层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建立员工安全档案,从事安全生产人员(含“两外”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卫生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相应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和日常检测工作,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信息。危害严重的企业还应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三十三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逐级向上级和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不得以钱物替代,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防护用品;教育、指导、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企业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企业应辨识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基层企业应急预案报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应急预案报公司备案。政府、行业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企业应强化预警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件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章  事故调查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规定做好事故调查或配合工作,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