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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适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年12月21日公司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1
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附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急 件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文 件
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
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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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综合 安全 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1年12月29日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
中国电力出版社
目 录
1 总 则...........................................1
2 事故定义和级别...................................1
3 事故归类统计....................................18
4 事故即时报告....................................21
5 事故调查........................................22
6 统计报告(表)..................................27
7 安全记录........................................29
8 附 则..........................................31
附表:
表1 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2 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3 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4 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
表5 人身事故报告
表6 电网事故报告
表7 设备事故报告
表8 信息系统事件报告
表9-1 供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一)
表9-2 供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二)
表10-1 发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一)
表10-2 发电单位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二)
表11-1 ______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一)
表11-2 ______事故月(年)综合统计表(二)
表12-1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一)
表12-2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二)
表12-3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三)
表12-4 ___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四)
表13 ______年度人身伤亡归类统计表
表14 ______年度人身伤亡用工类别统计表
表15-1 ____年____月事故快报(一)
表15-2 ____年____月事故快报(二)
表 16 ____年____即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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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
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
规程。
1.2 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事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
件,
其中一至四级事件对应国家相关法规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3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业规定
及有关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接受并配合其调查、落实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同时还应按照本规程进行报告和调查。
1.4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
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
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
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登记注册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单位。
【释义】本规程适用的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含公司系统
代管的单位和集体企业等)。公司系统承包和管理的工程项目及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
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
2.1 人身事故(事件)
【释义】以下除专指特定等级的事故或事件外,事故(事件)统称为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人身事故。
2.1.1.1 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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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1】公司系统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
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和县供电公司级以下的单位。
省电力公司级单位包括: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
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包括:国家电网调控分中心、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含电力调度通
信中心,下同),以及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接管理的地市供电公司(局)、
超高压公司(局)、检修(分)公司、建设(分)公司、信通(分)公司、电科院、修试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电公司(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县供电公司级
单位包括: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县(区、县级市)供
电(分)公司(局)、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运行公司、检修公司、建设公司、发
电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县供电公司级以下的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
【释义 2】(1)本规程人身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非生
产性办公经营场所、交通、因公外出等发生的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
身事故。
(2)工作场所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
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
走廊(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仅限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凡变电站、厂(矿)区内,由于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
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
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非交通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
故原因填车辆(船只)伤害。
(4)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事件,经县级以上医院诊
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人身事故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发包委托其他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本
条主要指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不包括员工个人驾驶非
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和 2.1.1.1【释
义2】中(3)所列情形。
2.1.1.4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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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参观、学习、培训等。
本条不包括2.1.1.3所列情形。
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
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工、代训工、实习生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本条不包括2.1.1.3和2.1.1.4 所列情形。
2.1.2 人身事故等级
2.1.2.1 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 30 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
外,但必须得到医疗
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日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
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
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
(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人身事故(三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 一般人身事故(四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2.5 五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上轻伤者。
【释义】轻伤:按劳动部劳办(1993)140 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执行。
2.1.2.6 六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者。
2.1.2.7 七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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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 八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2.2 电网事故
2.2.1 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一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一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者;
(4)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5)造成电网负荷 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 60
%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
荷。区域性电网负荷以区域性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范围内的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
电网和城市电网负荷指省(自治区)、城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电网负荷,包括公司系统各单
位和其他发、供电企业等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
少量。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的最大负荷量,主要指电网接线破坏而
直接损失的负荷,包括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事故处理过程中切除(或
限制)的负荷,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因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
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对应的实际负荷减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电网负荷和电网减供负荷统
计口径相同。
供电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
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城市供电用户总数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一个城市电网
所有供电用户,包括公司系统各单位和社会其他单位供电的所有用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和
城市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
2.2.2 重大电网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电网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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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
者;
(6)造成电网负荷 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 40
%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 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 40
%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 600 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 60%以上、或者 70%以
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电网事故(三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电网事故(三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
16%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
5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
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 20%以上 40%以下、或者 30
%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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