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发电(核安全除外)、输变电、供电企业及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隐患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类分级
第四条【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七类。
第五条【隐患分级】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特别重大级隐患、重大级隐患、较大级隐患、一般级隐患和较小级隐患。
第六条【特大级隐患定义】特别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水电站大坝存在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及时在采取控制水库运行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仍然可能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
确定的隐患。
第七条【重大级隐患定义】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水电站大坝存在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在采取控制水库运行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或灰水灰渣严重泄漏、排洪设施严重损坏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确定的隐患。
第八条【较大级隐患定义】较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水电站大坝存在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无需采取控制水库运行水位措施,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开展,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7.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确定的隐患。
第九条【一般级隐患定义】一般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
重伤事故的隐患;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设备事故的隐患;
4.水电站大坝存在工程问题、缺陷,已经或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但其危害严重程度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的情形;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完善,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缺失,应急演练未开展,安全培训不到位;
7.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确定的隐患。
第十条【较小级隐患定义】较小级隐患主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电力设备事故,或者人身轻伤,或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隐患。
第三章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