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xx〕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第三条 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第四条 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第五条 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第七条 二级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
(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第八条 基层企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第九条 各级人员职责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全面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整改及防范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和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
(四)消防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对火灾、环保等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五)各级从业人员是所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等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实施整改治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报送事故隐患信息。第三章 分级分类第条 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第一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第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第三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第四章 认定原则第四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
严重程度认定。第五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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