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表彰
第五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1.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
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