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保护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全面深入调查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追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范围涵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矿山、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石油化工、电力、冶金、化学等行业。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形成多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调查机构和相关单位组成。事故发生单
位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形成统一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证据收集、询问调查等工作,并公正、客观地判断事故的性质和损失情况。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确保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面向社会公开。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和灭火。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勘察,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收集。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保护现场证据。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责任人和目击者的陈述,了解他们对事故原因的认识和发生过程的描述。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调查,掌握相关情况和证据。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准确性。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条 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条例,各地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于2011年4月5日通过,立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