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20 11 - 12 - 31 公布2012- 1 - 1 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1  总则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与评判、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治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治理。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电网调度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24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3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事故损害缺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8〕74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工作
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  生产经营单位
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及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要紧业务的分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
3.3  地市级单位
是指分子公司下属的地市级生产经营单位。
3.4  县级单位
是指省公司或地市供电单位治理的县级供电企业。
3.5  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治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治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6  电力事故
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
3.7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要紧包括三种情形:
a)职员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b)职员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
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c)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那个地点所指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超过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重新统计。
3.8  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事故。
3.9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阻碍电力系统安全稳固运行或者阻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阻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10  电力事件
是指未构成电力事故的人员受伤、设备损坏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阻碍电力系统安全稳固运行或阻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件。
3.11  责任事故
是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抗自然规律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
3.12  非责任事故
是指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3.13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是指电力企业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要紧包括:
a)保证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b)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c)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对安全设备进行爱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
e)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f)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3.14  重伤事故
是指人员受到缺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损害的事故。
3.15  轻伤事件
是指人员受到缺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损害的事件。
3.16  轻微伤事件
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但不构成轻伤的事件。
3.17  缺失工作日
是指被损害者失能的工作时刻。
3.18  临时性失能损害
是指损害及中毒者临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损害。
3.19 永久性部分失能损害
是指损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损害。
3.20  永久性全失能损害
是指除死亡外的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损害。
3.21  事故(事件)单位
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22  事故(事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