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方法》全文
《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方法》已经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xx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是为 您精心的关于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 
第一条  为了有效施行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预防和减少电 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然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电力监管条例》、《消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 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 电、电力建立为主营业务并获得相关业务容许或者按规定豁免电力业 务容许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对电力企业的 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立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 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施 监视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消费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详细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社会监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消费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 有关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消费责 任制,加强电力安全消费管理,完善电力安全消费条件,确保电力 安全消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犯本方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消 费监视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 报,国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消费工作全面 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消费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电力安全消费管理根本职
(一)按照国家安全消费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 单位电力安全消费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消费保证体系和监视体系,落实安全消 费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消费管理机构、装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消费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 消费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消费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和 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 安全隐患和风险发展管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消费标准化建立;
(七)开展电力安全消费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 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体系,准确、及时、完好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 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 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 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发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发展安全,开展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立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发展安全 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立单位应当对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 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视职责,并按照 规定将电力工程工程的安全消费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 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发展工程工程质量监视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 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然定运行。在 电网互联、发机电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 联()网调度协议中详细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 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者遇有危及 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 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然定运行管  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 筹协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 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者设备)专业管理,完 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 系统安全然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机电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 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 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 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
政府及电力 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  电力安全消费的监视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工  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按照属地化管理 那末,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或者协调确定详细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 安全消费监视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详 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 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消费监视管理工作,按照像关规定 行。 50 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视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有关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 家有关安全消费工作各项要求,进步从业人员的安全消费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平 安消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消费监视管理中存在的 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 行有安全消费法规、标准和标准情况发展监视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消费大检查,制定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 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消费大检查,对部份电力 企业发展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平 安消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 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即将整改;平 安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即将从危(wei)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视指导电力企业 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 消费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 报送与电力安全消费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者视频记录和 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作假及其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预电 事故调查处理。
家能源局组织或者参预重大和特殊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者参预较大和普通 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然定运行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 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 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