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 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者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 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 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 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 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 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 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
,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管理、 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 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 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 开展应急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 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 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 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 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 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 请。
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机电 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 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 的指机构,发
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者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 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 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 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者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 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机电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 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 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 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 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 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像关规定执行。 50 兆 以下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 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 规、标准和规
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 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 电力安全生产大检,对部份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 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 全隐患,应当责令其即将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即将从危(wei)险 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管理工 ,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 向社会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 料、图纸、音频或者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 行为,应当
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预电力事故调查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者参预重大和特殊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 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者参预较大和普通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 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 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 话、信箱和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 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