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〇一二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  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第二章  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安全目标见附录)
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安全目标见附录)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表扬人员名额和名额分配:每个省公司表扬人员共20名,其中省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共10名,基层生产一线人员10名。国家电网公司可提出特定表扬人员。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省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八条  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公司评选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第九条  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其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1)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公司;省公司评选审查后,于1月30日前将实现安全目标单位汇总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请表(见表2、表3)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条  省公司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00天等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险的单位、部门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生产一线人员奖励名额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