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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大唐南京发电厂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大唐南京发电厂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及企业生产的安全、稳定,并在突发事件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唐集团制〔2009〕47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