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〇一二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  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第二章  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安全目标见附录)
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安全目标见附录)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