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问答
第一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问答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问答
导语:今天,《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帮助电力企业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条例相关内容,我们编写了条例知识问答,供大家参考。
问:本条例是如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衔接的?
答:一是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为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二是对于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
同时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原则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调查处理。
三是因发电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但考虑到此类事故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条例明确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是对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条例作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的规定。
问:条例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由谁牵头进行调查处理?
答: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
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问:条例对电力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将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附表的形式列示。
问: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条例总结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践经验,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规定,明确了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有关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事故范围的紧急措施,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相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备、设施;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
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问:对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问:对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和信息报告责任单位,电力监管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答:电监会规定,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统称“
电力事故”);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简称“事件”);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生“信息报送范围”中所述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问:电力监管机构对即时报告电力安全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电监会相关区域电监局报告。涉及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向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发生在西藏自治区的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报电监会。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
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
问: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如果迟报或者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迟报或者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