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此前两篇关于储能电站的文章中:爆燃后连烧4天!储能电站风险防控迫在眉睫;一储能电站突发爆炸致2名消防员牺牲!储能安全问题如何解决?我们总结出:储能安全问题不仅仅是电池带来的,储能安全是一个系统问题;电池组(堆)是最大的安全隐患之一;电池本体因素
(包括电池制造过程的瑕疵及电池老化带来的储能系统安全性退化两方面)成为安全核心;储能电站事故致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电池系统缺陷、应对电气故障的保护系统不周、运营环境管理不足、储能系统综合管理体系欠缺。
此次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对解决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我国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功率为500于万且容量为500于万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功率及容量等级的储能电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
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包括项目准入、生产与质量控制、设计咨询、施工及验收、并网及调度、运行维护、退役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等环
节。
第四条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对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储能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设计、施工、运行、拆除等各环节全过程安全管控与监督。
第二章项目准入
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要统筹储能发展与安全,规范储能项目准入管理。加强储能安全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储能项
目规划、选址安全,编制储能项目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备案制度。指导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电力供需状况和电力保障需求等实际情况,评估储能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对相关项目进行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储能电站项目规划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符合储能项目专项规划。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备案。保障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储能电站实施方案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期间发生变化,对主要设施设备、技术路线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章产品制造与质量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制造管理,提高企业行业准入门槛,强
化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生产企业的行业信用体系,实施《捚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锥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等政策,适时发布规范企业名单并抄送有关部门。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质量监督管理,制修订储能电池等相关产品及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储能产品安全要求。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鼓励开展储能产品认证,保障储能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健全产品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品生产及溯源管理,加强储能产品安全技术研发和创新。
第十四条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
安全管理的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其中应明确包含危险源、危险防范措施、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措施的说明。
第十五条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入市场前须通过检测。
第四章设计咨询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设计管理,组织开展储能电站设计与建筑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明确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储能电站的安全标准,提高安全设防等级。完善储能电站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价与审查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设计资质要求,并对储能电站的工程设计文件开展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设计和咨询,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储能电站安全设计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并满足工程施工和运维安全需求。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技术进步,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储能产品及系统。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综合研判储能系统和储能场所安全风险,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
内、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部署储能电站。合理进行防火
设计,明确电池室等部位的最大容量、防火分隔、防爆泄压、防火封堵等要求,配置可靠消防设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好储能电站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施工与验收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工程质盘、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总包与施工资质要求,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对储能电站开展验收。
第二十二条能源管理部门要制定储能电站质盎监督管理规定,编制质噩监督检查大纲,组织开展质噩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单位开展储能电站建筑与设备施工,监督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储能电站安全相关的核心部件或单元开展到货抽检,抽检对象包含但不限于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监督参建单位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规范建设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人员的监督,对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加强对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