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单位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公司组织修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
作奖惩规定》,并经国家电网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于2012年1月7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文 件
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
奖惩规定》的通知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 2 —
主题词:综合 安全 规定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2年1月10日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表扬和奖励.................................. 1
第三章 处 罚...................................... 3
第四章 附 则..................................... 10
附 录............................................. 11
附 表............................................. 13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
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
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
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
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
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和处罚。
第三条 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
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
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第二章 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
简称:省公司)。(安全目标见附录)
- 2 -
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
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
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
安能建设总公司。
(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
发电、集中检修、
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
简称:基层单位)。(安全目标见附录)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表扬人员名额和名额分配:每个省公司表扬人员共20名,
其中省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共10名,基层生产
一线人员10名。国家电网公司可提出特定表扬人员。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省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领
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国家
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
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公司评选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第九条 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其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1)于次
年1月15日前报省公司;省公司评选审查后,于1月30日前
将实现安全目标单位汇总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请表(见表2、
- 3 -
表3)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条 省公司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对实现安全目标的
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实现连续安全生产
100天等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
险的单位、部门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生产一线人员奖励名额
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
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
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
年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 4 -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
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一
年处分。
6.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处分。
7.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8.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
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性质特别严重的,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应引咎辞职。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
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
年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
- 5 -
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记大过
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职处分。
6.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
一年处分。
7.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处分。
8.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9.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事故(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
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 6 -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
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
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警
告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7.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8.对上
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事故(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
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人身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
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 7 -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其他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五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
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
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发生六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
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车间级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
- 8 -
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发生七、八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
系统),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所属单位负有责任的其他事故,按以
下规定处罚:
(一)发生有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多经企业人身事故,依据
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
五条相关条款下限或降低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二)发生四级及以下农电事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
本规定相关条款降低一个事件等级处罚。
(三)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
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半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本规定第
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考核的事故,对同一事故单位(含省公司及
基层单位)第 2 次及以上事故,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
事故等级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类
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
个事故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
要责任者给
予处罚。
(一)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9 -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了经济处罚的,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二)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业绩考核规定,对事故单
位进行经济处罚。
(三)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组)书记的
处罚比照本单位主要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党内处分由
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四)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一
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设备事
故,省公司有关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周内到国家电网公司
“说清楚”。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事
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本规定给予处罚;
- 10 -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
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本
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责任归属的划分,
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等级与处罚对应
关系见附表4)。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省公司可根据本规定
制定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考核事故不包括因雨雪冰冻、暴风雪、
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
不可抗拒而发生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
保留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不低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
体操作方式由各单位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行政、民事责
任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
解释。
- 11 -
附录
安 全 目 标
一、省公司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2. 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3. 不
发生煤矿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4.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二、基层单位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 不发生火灾事故;
4. 不发生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5. 不发生煤矿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6.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8.满足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
三、基层单位应满足的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
(一)输变电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
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其他输变电企业2个。
- 12 -
(二)供电单位: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
10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5000~10000MVA的供电企业
2个,5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
(三)发电单位: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2个,其他
容量的火电厂3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3个,其他容量
的水电厂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风电及新能源发电
企业3个。
(四)煤矿:3个。
(五)集中检修单位:2个。
(六)施工单位:2个。
(七)网(省)调度(部门):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
事件。
(八)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
- 13 -
附表
表1: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申报年度
输电线路长度(km)、变电
容 量(MVA) 、 机 组 出 力
(MW)、煤矿生产能力(万
t/年)
百日安全个
数或安全天
主要工程项目
竣工或计划
竣工时间
序号安 全 目 标完成情况
1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 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 不发生火灾事故
4 不发生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5 不发生煤矿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6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 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8 满足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序号姓 名所在车间(部门、工区)、班组职务或专业
1
2
先进个人事迹(可加附页):
注:此表由基层单位填写,报省公司。
- 14 -
表2:公司实现安全目标单位汇总表
省公司名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基层单位名称
输电线路长度(km)、变电容量
(MVA)、机组出力(MW)、煤矿生产
能力(万t/年)或主要工程项目
百日安全个数
安全天数
注:此表由省公司填写,报国家电网公司。
- 15 -
表3: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单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