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涉及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区域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案编制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风险种类、应急能力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预案体系、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
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电力企业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件特征、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预案编制步骤、编制要素以及编制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及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二)应急能力评估。电力企业应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情况以及可利用
社会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相关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以应急实用手册或应急处置卡的形式,图文并茂地说明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现场急救及逃生知识等内容。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预案评审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国家能源局备案。中国XX公司同时向当地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备案。其他电力企业向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先通过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经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合格后,将以下材料刻盘送至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目录;
(三)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专家评审意见表;
(四)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
(五)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出具电力企业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应当要求企业完善后重新备案。
第五章预案培训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可通过编发培训材料、聘请教师组织专题培训、建立安全培训平台、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进行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章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演练形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整体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保证演练效果和演练安全。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第七章预案修订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在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经查实,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要求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可以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不定期督查和重点抽查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情况。对评审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则撤销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