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分类表
企业类型 | 隐患描述 | 隐患等级 |
电力企业 | 一、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二、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三、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四、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五、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 Ⅰ类重大事故隐患 |
一、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二、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三、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四、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造成水淹厂房、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五、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六、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经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Ⅱ类重大事故隐患 | |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原则
企业类型 | 认定原则 |
电力企业 | 一、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四)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五)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三、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六)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七)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赔偿费用等。 (八)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四、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九)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或安全状况鉴定为三类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或安全状况鉴定为二类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事故隐患。 五、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十一)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十二)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未按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单位未能按照《电力单位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十四)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十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十六)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十七)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安全鉴定),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等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安全鉴定)。 (十八)未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外委承包商管理。 (十九)运营发电单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基建项目开工前未取得开工前必要支持性文件。 (二十)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验收,未通过消防验收。 六、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二十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十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二十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二十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二十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七、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 (二十七)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未达到环保要求,可能被地方政府通报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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