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XNY- AS-04-2015
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1 总则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对人身、火灾、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的全资、控股新能源发电企业。
2 事故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2.2 事故
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2.2.1.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下同)。
2.2.1.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2.2.2.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2.2.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2.2.3.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3.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3.3因一次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2.2.3.4 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2.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2.2.4.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2.4.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4.3因一次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2.2.4.4供热电厂因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
2.3 统计事故
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
2.3.1 造成3人以上体轻伤。
2.3.2 供热电厂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2.3.3 因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4 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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