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立起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治、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处、后勤办、团委、各二级学院(系、公寓管理部门及自管会组成,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指导自管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生宿舍实行楼管和管理员负责制,楼管从学生中采用招聘和选拔相结合而产生,由学生
主管部门作为学生干部聘用上岗,任期不超过两年,负责宿舍楼内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及其它事宜,由学生评议、工作人员打分考核
第五条每层设层长一名,由楼管聘任,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受楼长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各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七条学生宿舍楼内的所有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楼、层、室的活动。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节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学生宿舍卫生要求
第一款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
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
第二款学生寝室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并实行垃圾袋装化。每月的第一周要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全面安排与监督;
第三款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的划分见附表:值日生表。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寝室各成员协商解决;
第四款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整体要求(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一:评分标准:
1、门、窗地面整洁
(1、门上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
(2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
(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
(4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
2、物品摆放整齐
(1桌子按规定摆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
(2桌面、书架和行李床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
(3洗漱用具放在统一位置
(4床下鞋子的摆放、室内衣物的挂放要整齐
(5被褥叠放整齐
(6床上不乱扔杂物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7蚊帐统一挂放
3、阳台、卫生间
(1阳台整洁,无杂物
(2卫生间整洁,无异味,垃圾入袋
4、不违章用电和电器
(1不私拉电线,电线不绕床
(2床上无台灯
(3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4不使用蜡烛
5、维持家具和其它设施完好,创建文明环境
(1不在门、家具和墙上涂写刻画
(2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
第五款学生寝室卫生每日检查,成绩每周公布一次。
第二节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二条每个宿舍用水用电按每间宿舍的水表、电表实用数抄算,每月每人免费用水3立方米,每间房免费用电30度,超支部分的水电费由室长按时交到管理室。
第三条严禁私自拆动水电表,违者处以100—200元,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条严禁灯具私拉到床上,若二次劝告不听,除没收灯具外,另外给予校纪处分,造成灾害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外,其它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毯、电热棒(杯等不得使用,违者依本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第三节学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人员值班,实行8:00---22:50值班。
第二条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6:30 开门,22: 40关门,学生22:4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
第四条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五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第六条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堆放杂乱物品。
第七条严禁在宿舍内或走廊内抽烟,禁止乱扔玻璃瓶等杂物。
第八条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卡式炉,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
第九条宿舍内禁止买卖经商,严禁酗酒、斗殴、赌博。
第十条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将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二条禁止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