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案范⽂3篇
企业税务筹划⽅案设计论⽂
⼀、购货运费⽅⾯的税务筹划
由于A公司是⼀个经营加⼯、⽣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进项税款的抵扣。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的现⾦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因⽽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营运输⽅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对⽐,采纳最合适的⽅案。A公司现在⾃⼰具备运输⼯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案。在此,⽤⼀个实际操作中的例⼦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A公司把⼀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税额是1.6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标。⽅案⼀:⾃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16000=21600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6000=153059.83元。⽅案⼆:独⽴出⾃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0+200000×7%=2140
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4000=155059.83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的为买⽅开出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营运输相⽐,⾼出了155059.83+6000-153059.83=8000元。⽅案三:独⽴出⾃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委托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3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0000=1400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由于此种⽅式中不计⼊销货运费,发票是运输公司开具给买⽅,所以,实际流转税税负相对于⾃营运输来说,减少了153059.83-140000-6000=7059.83。经过对以上⽅案的对⽐可知,采⽤委托运输的应缴纳税额最⼩,因此选择第三种⽅案。
⼆、A公司⽣产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存货发出计价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主要指其⽣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是耗⽤⽽储存的各种资产。可以⽤以下公式来表⽰企业销货的成本: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存货对公司的收益以及应税所得额都具有重要影响,⽽且存货计价⽅式的差异也会对公司的利润和应缴税额产⽣影响。所以,企业应该选择⼀个税额最低的⽅式。针对A公司的存货计价,应该分以下情况进⾏税务筹划: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增加收
益,推迟缴税时间,对期末存货可以使⽤⼀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先进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税务筹划的⽅向放到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措施上。在减免税收期间,最⼤可能地提⾼当期利润或者尽量把利润的实现提前,提⾼免税额。在⾮减免税期间或者⾼税率期间,公司应该采⽤⼀次加权平均法,降低当期的收益减少税额。存货计价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减少税额。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能够根据价格的调整和存货计价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可以使⽤的⽅式很多,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式不仅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且影响企业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通过采⽤不同的折旧⽅式来进⾏税务筹划。A公司的税前平均利润是15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2010年12⽉该公司新买原值60万元的设备,此设备残值率估计为3%,假如折旧期限是五年。假设A公司在正常的纳税期间,⽤以上折旧⽅式来计算,A公司能够计提的折旧额如下:(1)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旧额为:(600000-18000)÷5=1164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2÷5×100%=40%。(3)年数总和法。根据表格发现,,三种不同的折旧⽅式存在明显区别。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折旧额都是随着年份的增加⽽减少的,公司前期计提较多,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可以通过把公司的利润变为从前往后递增的⽅式,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修理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禁⽌在当期直接扣除合乎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出,要求对其分期摊销。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况,要达到降低当期税负的⽬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税前扣除款项,提⾼当期税前扣除额,例如尽量采⽤把⽀出的费⽤化等的⽅法。2009年12⽉,A公司曾经进⾏了⼀次设备⼤修理,并在12⽉完成,该⽣产设备原本价值660万元。修理中⽀付修理费⽤380万元,修理后将该设备延长了四年的使⽤期限。2009年完成税前利润3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项⽬。此次修理⽀出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修理,不能在当期内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20×25%=80万元。假如对此次过程进⾏筹划,可以分两次进⾏筹划,第⼀次⽀出维修费⽤320万元万元,完⼯于2009年12⽉;第⼆次维修⽀出费⽤60万元,完⼯于2010年6⽉,其他⼀致。于是2009年⽀出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能够当期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20=0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25%=0元。
三、A公司营销中的税务筹划
(⼀)兼营⾏为及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是不同的,公司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选择中,其实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A公司曾经
在⼀次销售中,免费为买⽅提供安装管道服务。此笔业务的总价款是400万,并雇⽤安装公司为买⽅进⾏管道安装,A公司⽀出安装费⽤20万元。A公司在该业务中应该缴纳的销税额为:400÷(1+17%)×17%=58.2万元,安装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3%=0.6万元。经过分析可知,A公司在该业务中缴纳了多余的税额。对于这种业务,可以采⽤以下⽅法来筹划税收:A公司为买⽅开出380万元的销货发票,安装公司为买⽅开出20万元的发票,这样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税税额变成:
380÷(1+17%)×17%=55.2万元,与之前相⽐,节省税额为:58.2-55.2=3万元。
(⼆)不同促销⽅案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的销售⽅法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那么,为了降低公司的税额,A公司需要依据销售业务的不同选择最优的销售⽅法。假如A公司拟定了三种新产品的促销⽅案,计划从中选取⼀种最合适的⽅案。第⼀种⽅案是进⾏九折销售;第⼆种⽅案是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10000元的赠品,并且该赠品的成本价是6000元;第三种⽅案是购买满10万元,给予现⾦10000元。倘若1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是6万元,公司需确定⼀种⽅案,以实现利益最⼤化(上述价格均含税价)。第⼀种⽅案:九折销售产品,实际上以9万元价格卖出1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为:90000÷(1+17%)×17%-60000÷(1+17%)=4358.97。第⼆种⽅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价值10000的礼品。10万元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
60000÷(1+17%)=5811.97元。将10000元礼品也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
6000÷(1+17%)=581.2元。总计增值税为:5811.97+581.2=6393.17。第三种⽅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返现⾦1万元。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17%=5811.97元。对⽐以上三种⽅案发现,第⼀种⽅案税负最轻是最合适的⽅案。
四、A公司合同签订中的税务筹划
(⼀)合同结算⽅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实践,为了实现节税的⽬标,可以采⽤以合同条款来约定结算⽅式,通过变更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进⾏税务筹划。(1)选取结算⽅式来调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并⽀持劳务服务的,通常以货款到账或者得到销货发票的⽇期为业务发⽣⽇期,并且能够把发票开出的⽇期确定为纳税义务⽇期。对于销售收⼊的筹划,应该遵循以下思路:将实际收⼊⽇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期保持⼀致,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了⼀笔没有利息的贷款。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合同的特殊条款约定结算⽅式,来变更纳税义务发⽣⽇期,实现节税的⽬标。(2)关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时确认收⼊:企业不再控制售出的产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权;风险和报酬以销售的⽅式转移给买⽅;可以准确计量收⼊的⾦额和已经发出或者即将发
出的货物的成本。采⽤特殊销售⽅法的,确认⽅式如下:以托收⼿续的完备确认收⼊;在产品即将发出时确定预收款收⼊;在检验或者调试产品的情况下,于调试、检验后确定收⼊。综上可知,A公司为了降低纳税税负,应根据业务发⽣时的资⾦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合理的结算⽅式。
(⼆)变更合同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发票也会对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影响,⽽且以⼩规模纳税⼈为采购对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所以,在采购中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条款进⾏分析,以实现合理的筹划。A公司曾经参加了⼀个招标,此次招标是⼀个新建⼤楼的管道安装。当时,公司估测能够中标的总造价是450万元,其中管道的款项是300万元,安装⽀出费⽤150万元。但是,公司只是将⼯程450万元的总价款拟定在合同中,应按照450万元的总造价承担增值税。如,公司在当时能够筹划合同的拟定,将150万元的安装费明确写⼊合同,那么A公司应该承担的就是300万元的管道价款部分的增值税,150万元安装费缴纳企业营业税。如此,节省的税款为:150×(17%-3%)=21万元。
(三)购销合同的税务筹划
为了节约税负,可以将购销合同中的常⽤条款“⽀付全部货款后,由供货⽅出具发票”,改成“依据⽀付的实际⾦额,由供货⽅出具相关票据”。A公司曾经接受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进⾏该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该建筑安装企业共⽀付给A公司加⼯费⽤、原料费140万
元,此外,A公司还供应了20万元的配件。该业务合同中,A公司共需缴纳印花税:(1400000+200000)×0.5%=800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A公司与该建筑安装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失当,多缴纳了800元印花税。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价款、加⼯费⽤分别记录,就可以减少印花税额。如:原料费100万元,加⼯费⽤40万元,配件20万元,其印花税为:1000000×0.3%+600000×0.5%=600元,如此⼀来就减少了印花税。
五、A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管理体系
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各个环节形成了产品的价值链条,有的环节创造价值,有的环节实现价值。税收也源于这个价值链,本⽂着重进⾏筹划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正是企业在持续经营中涉及到的主要税种。经过对每个环节的阐述,对探寻税务筹划领域形成税务筹划战略,以及对企业持续经营的全局都是有利的。为了A公司的长期发展,应该具备长远发展意识、具有统筹兼顾的意识、具有⼤局意识和整体性思想,从全局着⼿不能局限于局部,在此基础上制定A公司的税务筹划⽅案,设计公司的税务筹划管理体系,最⼤化地实现公司利益。笔者认为,税务筹划管理框架由五个部分组成,包括税务筹划的主要⽬标、涉税风险评估、涉税管理机构、涉税风险应对、以及筹划考核系统。具体流程图如图1所⽰。综上所述,本⽂基于管道⾏业发展以及A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该公司的税务筹划作出了具体的研究,以期望帮助A公司形成科学的管理模式,并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同时,设计科学的税务筹划⽅案,构建合理的税收管理体系,对于⽀持中⼩企业发展来说也是⼀个重要的课题。
作者:王彦飞康星宇单位:河北⼯业职业技术学院
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案选择
⼀、HC集团并购PD公司原因分析
(⼀)PD公司⽅⾯ PD公司虽然曾经有过经营的⾼峰期,但是最近⼏年的经营状况⼀直不理想。主要表现在:第⼀,因为是由地⽅政府创⽴的企业,所以其管理上⾯存在⼀定的⾏政影响,内部⼈员安排也受到了很⼤限制,导致公司的内部管理体系运作效率极低;第⼆,⼀直以来PD公司进⾏的都是低附加值的粗放⽣产,因此,随着⾏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竞争对⼿的经营效率越来越⾼,使得PD公司在市场上⼏乎都没有任何可以与其它企业较量的资本,导致公司经营⼀路处于下滑状态。不难看出,PD公司的发展遇到了很⼤困境,只有通过转制才能帮助其⾛出当前的经营困局。
(⼆)HC集团⽅⾯ HC集团的主营业务是⽣产制冷剂,其收⼊都是依靠该产品以及附带服务⽽产⽣的。HC集团之所以要并购PD公司,主要考虑了以下两点:第⼀,能够提升⾃⾝在⾏业中的影响⼒;第⼆,虽然PD公司的确⾯对着很⼤的经营困境,但是绝不代表其已经没有任何具有吸引⼒的优势。尽管PD公司的产品⼀直处于销售萎缩的趋势,可总体数量上仍然还是很⾼的,⽽且其拥有的技术与⼯艺也属于⾏业前列,产品质量也⼀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另外PD公司拥有⾮常成熟的市场⽹络,能够在短时间内将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以上这些都是HC集团并购PD公司的主要动因。
⼆、HC集团并购活动税务筹划⽅案选择
(⼀)⽀付⽅式⽅⾯具体如下:
(1)可选的⽀付⽅式。有以下⼏种:
⼀是现⾦。HC集团直接向PD公司⽀付现⾦,通过这种⽅式购买其所有的权益,作为现⾦的代价PD公司交出所有的控制权。这是最为原始的并购⽀付⽅式之⼀,也是早期使⽤最多的⽅式,当然这⾥所谓的现⾦是指⼴义上的现⾦,也就是不但包括了货币,还包括具有很强流动性或者变现能⼒的⾦融资产。现⾦并购主要有以下优势,对HC集团来说:⾸先,现⾦并购能够提升HC集团对PD公司资产的评估效率,并以最接近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PD公司的所有权益,这样HC集团还可以通过重新评估资产之后的折旧减免部分税额;其次,HC集团直接现⾦⽀付使得股权结构维持原样,控制权没有发⽣任何变化;最后,现⾦并购的效率很⾼,能够提升并购效率。对PD公司来说:⾸先,现⾦并购能够协商具体的⽀付⽅式,如果采取分期付款则可以因为延迟纳税令PD公司享受到税⾦的时间价值;其次,现⾦并购的收益⽅式更加直接,不像其它⽅式可能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产⽣⼀定财务风险。
⼆是股权⽀付。这种⽀付⽅式的最突出优点就是HC集团可以不动⽤任何现⾦,从⽽保证⾃⾝现⾦流的稳定性;另外,PD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保持原有的股份,只不过将股份由PD公司转移⾄了HC集团⽽已。不过,这种⽅式会使HC集团⾃⾝的股权结构发⽣改变,集团原有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同时这种⽀付⽅式的
程序⾮常繁琐,⽀付过程需时很长。
三是承担债务式⽀付。这种⽀付⽅式就是HC集团直接将PD公司所有的债务与资产全部承担下来,以此取得PD公司的所有权。这种⽅式能够在短期内减轻HC集团的财务压⼒,不过会提升财务风险;因为假设PD公司拥有过多债务的话,那么并购之后,HC集团会增加⼤量负债,从⽽导致资本结构失衡,进⽽影响集团未来的发展。⽽这种⽀付⽅式下,PD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所以,对PD公司来说这种⽀付⽅式的税负最轻。
四是发⾏债券⽀付。HC集团可以向PD公司发⾏债券从⽽得到PD公司的所有权。这种⽀付⽅式可以帮助HC集团推后⽀付现⾦的时间,从⽽降低其资⾦压⼒;同时,债务利息还能够在税前抵减,能够减⼩集团的税基,从⽽实现减轻税负的⽬标。这种⽀付⽅式下,PD公司同样可以推后确认收⼊的时间,享受这部分税⾦的时间价值。
(2)各种⽀付⽅式的税务筹划⽅案选择。具体分析如下:
⼀是现⾦⽀付。并购之前PD公司的总资产额为78000万元,前个会计年度亏损额550万元。HC集团并购PD公司的时候,随其资产重新进⾏了估值。估值结果为:PD公司当前的账⾯资产总额为780000万元,⼚房账⾯价值6500万元,原始价值8500万元,重新估值12500万元;⼟地账⾯价值2000万元,重新估值7500万元;2011购买的⽣产线账⾯价值5500万元,重新估值7000万元,其它估值则和账⾯价值相同。
如果通过现⾦⽀付,HC集团就需要以重新评估的价值向PD公司购买上述资产。
销售方案范文
则并购双⽅需要缴纳的税项与⾦额分别为:
契税额:当前税法规定并购时的转让⽆需缴纳契税。
增值税额:7000 /(1+4%)×4%×5%=1346.15万元。
营业税额:(12500+7500-8500)×5%=575万元。
城建与教育费附加:(1346.15+575)×(5%+3%)=153.692万元
印花税额:(12500+7500+7000)·0.05%·2=27万元
⼟地增值税额:(12500-5500-2000-575-153.693)×30%=981.3924万元。
企业所得税额:(12500-8500+7500-2000+7000-5500-1346.15-575-153.693)×25%=1985.9414万元。
并购双⽅需要缴纳的税额总计:1346.15+575+153.692+27+981.3924+1985.9414=504万元。
⼆是股权⽀付。如果HC集团以27000万元的股票向PD公司交换的股权。则实际缴纳的税额情况为:
契税与增值税:上⾯已经说过,并购活动内的资产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且因为所有权没有发⽣实际的变化,所以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城建以及教育费附加:0。
营业以及⼟地增值税:0。
企业所得税额:(12500-8500+7500-2000+7000-5500)×25%=2750×25%=2750万元。
印花税额:(12500+7500+7000)×0.05%×2=27万元
这种⽀付⽅式下缴纳的总税额为:2750+27=2777万元。
三是承担债务⽀付。如果PD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勉强平衡,那么HC集团可以通过承担其债务的⽅式实现并购,此过程PD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形式的税负,因此,税负最轻。不过,HC集团则很有可能因为承担了过多负债⽽导致未来经营存在问题,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式应该慎⽤。
笔者整合上述三种⽀付⽅式的企业总税负情况,具体见表1。
如果只考虑税负的话,那么承担债务⽀付是最佳的选择;不过,要综合考虑企业未来发展的话,承担债
务⽀付就存在很多问题了。因此,如果全⾯衡量各项情况的话,笔者认为股权⽀付是HC集团的最佳选择,因为这种⽅式不但可以避免占⽤过多的现⾦,还能减轻HC集团的税负,⽽且并不会产⽣额外的负债。
(⼆)融资⽅式⽅⾯具体有:
(1)可选的融资⽅式。⼀是内部融资。HC集团可以使⽤⾃⾝的留存收益,这种⽅式不但风险最低,⽽且最⽅便;不过,如果考虑税收的话,内部融资就存在明显的不⾜了,HC集团⽆法获得任何资⾦成本的抵扣,因此需要承受很⾼的税负。⼆是外部融资。主要有三种:权益融资。HC集团可以通过发⾏新股的⽅式进⾏融资,不过,需要征求原有股东的意见,看其是否愿意为了扩股⽽拿出相应⾦额的现⾦。这种融资⽅式能够降低HC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同时让公司具有⼆次融资的能⼒;不过,该⽅式会直接降低每股收益,让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定损害,同时也会增加HC集团的税负。其次,银⾏贷款。HC集团可以向银⾏贷款从⽽筹集⾜够的资⾦并购PD公司。这种借贷⽅式的主要成本就是贷款利息,不过利息可以作为费⽤在税前抵扣,能够减⼩HC集团的税基;另外,这种融资⽅式不会改变HC集团的股权结构,能够维持集团的稳定。最后,债券融资。HC集团可以发⾏债券来筹集资⾦,这种⽅式较之银⾏贷款更为⽅便灵活,⽽且债券的利息也可以作⽤税前抵扣项⽬,减⼩HC集团的税基。这⾥需要说明的是,在所有债券形式中,可转换债券是最优的⽅式,因为如果经营状况良好,那么债券持有⼈就会将债券转为股票,从⽽减轻HC集团的偿债压⼒。
(2)各种融资⽅式下的税务筹划⽅案选择。分析如下:
银⾏贷款。HC集团直接向汇丰银⾏申请27000万元贷款,年利率是8%,其它筹资管理费是2%。所以,HC集团的借款成本率=27000×8%×(1-25%)/27000×(1-2%)×100%=6.12%。
股权融资。当前HC集团的发展前景⾮常乐观,主营产品制冷剂拥有⼴阔的市场空间,因此,HC集团考虑发⾏1000万股股票,筹资管理费是5%,股票的市价为27元,股利是3元/股,按照当前的经营状况预测股利会保持年10%的提升率。因此,HC 集团的股票成本率=3×(1+10%)/27×(1-5%)+10%=22.87%
参考其它企业的并购操作以及咨询专家的意见之后,HC集团融资选择如表2所⽰。
通过表2分析可知,HC集团选择更多的负债,其承担的税负就越轻;因此,如果只考虑税负的话,⽅案A是最佳选择;不过综合考虑的话,过多负债会严重影响HC集团未来的发展,因此,应选择折中的⽅案B最适合。
(三)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如下:
(1)组建个⼈独资以及合伙企业。如果组建个⼈独资以及合伙企业的话,那么其是不具有法⼈资格的,也就是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由拥有该企业的法⼈为其所得利润按照税法要求缴纳个⼈所
得税。HC集团因为运营规模⾮常⼤,所以内部的管理结构也相对更加复杂;作为上市公司,笔者认为选择上述企业⽅式不但不利于HC集团的内部管理,还很容易影响集团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因此,还是不要选择这样的企业形式⽐较好。
(2)组建分公司或者⼦公司。组建分公司或者⼦公司对HC集团会产⽣不同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所得税。如果组建的是分公司的话,那么其没有企业法⼈资格,只能作为HC集团的分⽀机构。税法中明确规定:分公司不需要作为纳税主体履⾏纳税义务,其所有利益都⾃动并⼊总公司的损益中,共同缴纳所得税;另外,分公司每年上交的利润,也不必缴纳预提税。如果组建的是⼦公司的话,那么其拥有法⼈地位,作为单独的公司存在,因此,必须按照税法要求履⾏相关税种的缴纳义务,⼀切经济事项均由⼦公司⾃⼰负责,不⽤总公司承担。
亏损。如果组建的是分公司的话,那么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机构,就会与总公司⼀起纳税;如果分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总
公司就可以将利润的⼀部分作为营运资⾦补偿给分公司,从⽽降低了总公司的税基,进⽽减轻税负。如果组建的是⼦公司的话,那么其即使出现了亏损,总公司也不可以⽤利润帮助其抵减亏损,也就是说对总公司的纳税并⽆影响。所以,HC集团应该准确分析PD公司的盈利情况,如果认为PD公司可能还要保持⼀段时间的亏损,那么应该在并购之后将PD公司作为分公司;等到PD公司经营上了轨道,产⽣盈利
之后,则应该将其转为⼦公司,从⽽分开核算各项费⽤,进⽽减轻税负。
税收。因为⼦公司是独⽴的法⼈,所以需要⾃⼰去缴纳所得税,不过,国家为⼦公司提供了⼀定的税收优惠,在组建初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豁免;分公司不是独⽴法⼈,只是总公司的分⽀机构⽽已,所以不需要单独纳税,因此,也就⽆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了。因为HC集团与PD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定区别,相⽐之下PD公司的税收优惠优势更明显,因此,并购之后HC集团应将PD公司作为⼦公司,这样更有利于减轻税负。
不难看出,HC集团的最佳选择就是在并购开始的⼏年⾥以分公司形式管理PD公司,等到该公司运营正常之后,再将其转为⼦公司,这样能够最⼤限度的减轻税负。
参考⽂献:
[1]刘仁慧:《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操作策略》,《北⽅经贸》2011
年第7期。
[2]唐杨建:《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问题探析》,《技术与市场》
2009年第9期。
[3]费明龙:《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中国⽔运(理论)》2007年第6期。
[4]付倩倩:《企业并购下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中国商界(下半⽉)》2009年第10期。
[5]傅春松:《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科学办法》,《科学⼤众》2006年第3期。
⽩酒类⽣产企业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案研究
摘要:⽩酒企业消费税占税收⽀出总额的50%左右,企业税负较重。本⽂通过对⽩酒类⽣产企业潜在筹划空间的分析,对⽣产和销售环节进⾏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案研究,并对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分析,最⼤限度的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提⾼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在⽩酒⾏业的竞争⼒。
关键词:消费税;⽩酒类;税务筹划;⽅案
税务筹划是纳税⼈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产经营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进⾏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收⼊最⼩化、费⽤最⼤化,实现企业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标,谋求最⼤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流量最⼤化综合⽅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酒类⽣产企业是⼀个以⽩酒的⽣产和销售为主的企业,它具有⽣产周期长的特点。据统计,2012年2
⽉份⽩酒企业的龙头贵州茅台所属3家公司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达4.24亿元,其中增值税1.6亿元,消费税2.64亿元,消费税⾼达62.26%。相关资料显⽰⽩酒企业的税收⽀出占总⽀出的50%以上,⽽消费税⼜占税收总额的50%左右,可见其消费税赋较重,企业通过对消费税进⾏合理筹划,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后净利,增强企业竞争⼒。
⼀、⽩酒类⽣产企业进⾏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到⽬前为⽌我国对酒和酒精消费税经历了3次重⼤的改⾰,1994年起把⽩酒分成粮⾷⽩酒和薯类⽩2酒,对这两类⽩酒实⾏从价差别征收;2001年,国家对⽩酒⽣产企业进⾏了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开始实⾏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征收⽅式,从⽽加重了⽩酒类⽣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导致了⾏业盈利⽔平的下减,使国家⽩酒类税收收⼊的减少;2006年,国家再次对⽩酒类消费税进⾏了改⾰,征对粮⾷⽩酒和薯类⽩酒实⾏了统⼀税率,对以⽣产粮⾷⽩酒主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减轻了,⽽以⽣产薯类⽩酒为主的企业,税率由15%到20%,税收负担加重,因此企业进⾏有效的税务筹划也是必要的。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酒类⽣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具有可选择性、消费税率存在多层性等都为纳税⼈进⾏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
⼆、⽩酒类⽣产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案分析
⽩酒类⽣产企业作为⼀个传统的⾏业,其主要主要业务是⽩酒的⽣产和销售,本⽂将以⽣产和销售环节
对企业进⾏消费税税务筹划⽅案的分析。
(⼀)⽣产环节的税务筹划
⽩酒的加⼯⽅式主要有⾃⾏加⼯后销售、委托加⼯收回后直接销售和委托加⼯⽣产成酒精收回后继续加⼯成⽩酒销售等三种⽅式。⽩酒⽣产企业所选择的加⼯⽅式不同,所交纳的消费税也就有差异。
【案例1】某市粮⾷⽩酒⽣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欲以500万元的粮⾷加⼯成1000吨的⽩酒以备销售,其不含税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现有三种加⼯⽅式可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