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
—教育中的一把双刃剑
读大学期间,如饥似渴拜读过素质教育赏识教育的一系列书籍,从实习的那一刻起,就决心实践这些教育理论。走上工作岗位后默默地探索实践,身体力行。我一直在努力尝试不同的变通方法,然而现实告诉我,一个颠扑不破却常被当作落后思想的教育理念—个没有惩罚的教育,可能是失败的教育!
在京九实验中学的这段日子,让我感触最深的,就是我班其中一个学生,成绩不错人也聪明活泼,但正是这个学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课堂纪律,严重影响课堂教学效果,基本的教学任务也很难顺利完成!
原因在于,活泼聪明的男生从小得到父母老师长辈恩宠,赏识有加。赏识教育在他身上结出恶果。狂妄自大,目中无人,课堂上旁若无人大声与一些问题学生聊天,甚至自说自话。常常接口,叫老师名字,说些乱七八糟的话。刚开始尚能忍受,到后来就已经严重影响课堂教学了。几次向班主任反映,家长也到学校,班主任教育,家长教育,甚至哭泣,种种方法都用到,但是却反而变本加厉,实在忍无可忍,才将其拉出教室,按教育局的说法,对任何学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惩罚,不能打骂不能罚站不能拉出教室,理由当然是怕家长向教育局或其它新闻媒体投诉,怕因为侵犯其实受教育权而惹上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如果不对其进行适当惩罚,必然侵害教师的工作权,侵
害班级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社会上有人做了一些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人类就会像动物世界弱肉强食,人人自危。
社会上的各类犯罪分子,极大多数源于问题学生。所以,学校不仅要传授各种知识,更重要的是纪律道德品行行为习惯方面的培养教育。打骂体罚当然不对,但是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变相剥夺其受教育权,这是为了保证大多数学生正当的受教育权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比如让学生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比如去办公室扫地拖地或帮班主任做事情。
品学兼优才是真正的好学生,成绩好不代表真聪明,上面提到的这个学生基本上跟一些极端问题学生一样,是同一类型的。成绩并不代表什么。有德有才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对于根本不读书只知捣乱蛮横无礼的极端问题学生,惩罚尤其显得重要。不然,教师的威信会消失殆尽,几个问题学生就能破坏一个班级。
最近,又听闻多起体罚学生的事件。在不解、气愤、理解、惋惜的心情交织中,我觉得:社会、家长对老师的要求太高,束缚太多;有的城市给老师的压力过大,负担过重;当代学生的教育难度很大,麻烦很多。网上关于惩罚和体罚的言论很多,国外实行惩罚教育的也不少,我把部分感兴趣的内容摘录了下来。
2009年6月7日中央电视台12套的“大家看法”周末特别节目的话题是《教育需要惩戒吗》,主持人张绍刚,
直播室中主要嘉宾有
全国优秀班主任、《人民教育》出版社编辑任小艾,武汉某学校德育主任,正在实施惩罚教育规划的北京某校校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少年儿童研究》主编、《夏令营中的较量》作者孙云晓,文化评论学者蒙曼,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纪丰伟。他们和学生、家长、老师三方面的观众现场进行交流,展开了讨论。
虽然大家都认同适度的惩戒是有必要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在惩戒方式、程度、适用对象等问题上,不同层面态度不尽相同。面对全国电视观众,校长和主任、老师很多话似乎欲言又止,欲说还休。节目最后主持人说:对教育惩戒的问题,今天没有最后的结论。
学者和观众谈不出一个共同的结果,是必然的。这是一个很深刻很现实而又很难说得清楚的话题:牵涉到我国的文化、教育传统,教育法规,改革创新过程中的教育理念;触及到教与学,管与从,施与受,新与旧的矛盾;牵连到学校、老师、家长、学生的切身权益。当然,是“说”不了的。我认为,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合理的惩罚是教育常规手段。教育惩罚符合教育心理学的原则,美国心理学家和教育家布鲁纳称之为“负强化”。没有惩罚的教育势必滋长恶的本性,同时也就削弱了善的力量。惩罚会让学生知道是非曲直,让学生知道犯了错误就要承担责任,让学生受到民主精神、法治观念的教育,这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 培养抵抗恶的诱惑的能力。教育惩罚要分精神类和行为类两类。精神类有扣品德操行分、责令做公开检讨、
警告、记过等;行为类,则如罚面壁其过,罚做体力活,等等。
对学生的惩戒,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教育学生,为了育人,为了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学生的惩戒,只是一种补充的手段,辅助的手段。使用惩戒手段的前提,是主流教育手段—欣赏教育、说服教育已经收效甚微。为了惩戒教育手段富有成效,还要注意两个细节,一是惩戒手段要分级别,二是赋予学生申辩的权利。
惩戒级别可以考虑:初试、轻微、较重、重、很重、最重。很重级别以上的惩戒,极少使用,作为警戒的威严而存在,何况惩戒也要讲究“势不可用尽”。为此惩戒得当,对于学生错误的性质和学生犯错后的态度,也要有个等级的划分,初错,小错,错,大错,特错,屡犯。
我国对于教育惩罚,缺乏法律依据。有教育学者认为惩罚前者实行的基础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是学生、教师、学校三者共同的约定;体罚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国家的教育法还是教师法,无论是学生守则还是学生行为准则,无论是学校规章制度还是学生管理制度,都没有明文规定对于学生的什么行为应该进行怎样行为类的惩罚,也没有明确的具体操作细则。
夏令营中的较量惩罚是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把握“度”很难。这一点必须意识到,弄不好就成了体罚,会伤害人。正确的教育惩罚不应是教师的个人行为,而应是一种教育的法规要求,是国家保障教
育工作的意志体现和学校教育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
蔡雪丽
2013年1月22日